来源: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2日
安远县卫同学来电:我在赣州开发区潭东镇潭东中英文幼儿园做了一个多月的老师,园长以我工作没有做好为由,将我解聘并扣押了我21天的工资。
据卫同学介绍,2010年12月6日,她开始在潭东中英文幼儿园上班。1月13日,幼儿园周园长让她送小朋友回家时,通知小朋友的家长,14日幼儿园停水不上课。因为她当天有急事,要赶着回安远,就忘记了通知。1月14日上午,因为没有接到通知,近40名家长领着孩子在幼儿园门口等候。卫同学得知情况后,赶紧给周园长道歉,但得到的答复是她已经被解聘。卫同学告诉记者,2010年12月31日,她的手机掉了,周园长从工资里预支了400元给她。她认为,就算是被解聘,周园长也要先支付她21天的工资和30元的接送费。
就卫同学反映的问题,该周姓园长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她请卫同学来做事,就是希望卫同学能把事情做好,但是卫同学不仅没有把事情做好,还给幼儿园带来了麻烦。周园长说,事情发生后,卫同学没有给她道歉,还和她吵了起来。周园长表示,卫同学没有把事情做好,她会扣除卫同学剩余工资的20%,作为对幼儿园声誉的补偿。此外,发工资之前,卫同学必须先当面向她道歉。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综合法律部朱烈桂律师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卫同学因自己的过失给幼儿园的社会声誉造成影响,依法应当由她的雇主,即赣州开发区潭东镇潭东中英文幼儿园承担此不利法律后果,而不应由她个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