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3日
为了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昨日上午,国家发改委正式对外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将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新房二手房均须明码标价
规定指出,无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的新建商品房,还是中介服务机构销售的二手房,都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比如,规定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标示的内容既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等信息,也包括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以及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商品房销售还应当公示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并标示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全部销售房源必须一次性公开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而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国家发改委也提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南昌早已实施被指“流于形式”
据了解,南昌市政府部门早在2009年就曾明确作出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同一楼盘实行两种标价的,将受到严格处罚。
不过,记者从多名房地产业内人士处获悉,南昌的开发企业对商品房“明码标价”,多数仍是流于形式,只是为了完成政府交代的任务罢了,随意填一个均价,或预先填一个较高的价格,再慢慢销售,其意义也只是停留在纸面上。
对于这次国家发改委新公布的关于要求商品房明码标价的举措,我省价格监督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与我省此前的规定相比,这一举措更加严格、规范。我省将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来执行。
欲撼动高房价就应当明码实价
从目前我省实施商品房价格公示的实际效果来看,开发企业即使一套一价公示,依然难撼动高房价。对此,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麻智辉认为,商品房明码标价,最重要的是这个“价”要能真实反映房地产价格,要保证商品房标价“不注水”。
麻智辉认为,要使商品房标价合理,政府起码要掌控商品房的成本与合理的利润,比如合理的利润可以规定为不超过房价的15%。只有“不注水”的房价,才能做到明码实价。
文/记者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