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3日
约定轮胎不“三包” 出了问题难索赔
工商:对声明无“三包”商品应慎重购买
近日,记者从赣州开发区工商局获悉,一王姓市民的运输车换了两个新轮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都出现了爆胎和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他与销售商交涉要求赔偿,却因与销售商早有约定无“三包”而未果。该局消保工作人员特别提醒消费者,对声明无“三包”的轮胎或其他商品,应慎重购买。
一个月前,王先生委托司机在赣州开发区迎宾大道旁一品牌轮胎专卖店里为自己的货车更换了两个轮胎,共花费了约4200元。司机回来后,交给王先生一张轮胎发票,发票备注栏内写有“特别约定,轮胎不‘三包’”。司机解释说,当时商家说轮胎质量没问题,但为了以后少麻烦,必须写上这句话,不然就不卖。结果,这两个轮胎没用到一个月,就出现了大问题。王先生只好硬着头皮去找销售商。果然,商家拿出发票存根说,双方约定在先,出现任何问题,轮胎都不“三包”。
消保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因目前针对汽车轮胎产品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三包”规定,轮胎“三包”都是以厂家承诺或约定为准。王先生在购买轮胎时与商家约定轮胎不“三包”(发票上已注明),且无证据证明此约定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因而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视此约定有效。商家按约定对轮胎不“三包”无可厚非。如果王某坚持主张索赔权利,则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交由法定检验部门出具的证明此轮胎系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销售商应按《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退换货。(曾庆文 陈斌 记者张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