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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审批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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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3日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明确融资性担保机构组建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现对各类投资人在江西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报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设立担保机构的条件

    (一)投资者资质条件

    1.出资人必须具有持续投资能力。主发起人原则上应是存续期满2个完整会计年度、管理规范、盈利能力较强、信用优良、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的企业,且其出资额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额的50%。

    2.一般发起股东,必须是存续期满1个完整会计年度、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企业未分配利润大于零,且出资额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的50%。

    3.自然人不能作为主发起人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但可参股融资性担保机构,原则上必须有产业(实业)背景,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其出资必须是自有货币资金。

    (二)设立担保公司的基本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且最低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省内跨设区市经营或拟在注册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境外资金投资设立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来赣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原设立审批机关批准。

    3.注册资本全部为实缴货币资金,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其来源真实合法。

    4.法人股必须占注册资本金的50%以上,且出资占比最大者为法人。

    5.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7.有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

    8.符合国家、省对担保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9.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二、组建工作要点

    (一)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主发起人召集其他出资人召开发起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备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三)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四)聘请综合评价AA级以上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人进行财务状况审计。

    (五)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六)预先核准机构名称。筹备工作小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机构名称。

    (七)验资。投资人将注册资本拨付到位后,聘请综合评价AA级以上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境外资金投资设立担保机构的,须将注册资本金一次性地存入省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临时性外币资金账户,并出具国内银行金融机构外币存款对账单。待机构获准设立后,再将资金转入依法开立的资本金账户,并在机构设立完成后,及时到省外汇管理局办理验资询证手续,并在验资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资报告报省政府金融办。

    (八)各设区市监管部门要对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布局进行统筹规划,对担保机构设立申报、筹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九)递交设立申请。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备工作小组按属地管理原则,将担保机构申请设立申请及相关材料递交到设区市监管部门,由设区市监管部门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集中报省政府金融办。

    省政府金融办在收到担保机构完整申请材料后,转交省中小企业局作前期审核,省中小企业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收到省中小企业局的审核意见后,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批,并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制发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外商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由省政府金融办和省商务厅实行并联审批,分别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意见。

    三、设立申请材料

    (一)筹建工作报告暨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业务范围、筹建工作完成情况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

    (三)出资人协议。包括拟注册担保机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地、经营场所、业务经营、股份结构、出资方式、机构筹建、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内容。

    (四)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人义务和依法合规经营的承诺书。

    (五)公司章程(总则中纳入“本公司自觉遵守国家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融资性担保等相关业务”;涉及到变更的地方都要加上“经省政府金融办或者市级监管部门批准”)及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

    (六)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

    (七)出资人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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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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