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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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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省级金融机构,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

   《江西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江西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辖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鼓励和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改善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经费及其他奖励性支出。

    第三条  考核对象:

   (一)在赣存续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即开业批准日后的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下同)的银行业省级机构;

   (二)在赣存续期三年以上的省级保险机构;

   (三)存续期三年以上注册地在赣的证券公司;

   (四)在赣存续期一年以上的法人融资性担保机构;

   (五)存续期一年以上的其他地方法人金融组织。

    第四条  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奖励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每年一次。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和江西保监局等单位组成。

    第五条  定量考核指标

   (一)银行机构

    1、总量指标(60分):

   (1)贷款增量(25分)。当年新增贷款(人民币口径,下同)不低于全省新增贷款平均水平(参加考核单位的平均水平,下同)。

   (2)贷款增幅(15分)。当年各项贷款增幅不低于本系统贷款平均增幅。

   (3)新增存贷比(10分)。当年新增存贷比不低于全省新增存贷比平均水平(国开行、农发行江西省分行不考核此项指标,其得分为全省该项指标平均得分)。

   (4)表外融资(10分)。当年发生表外信贷类融资总额不低于当年各项新增贷款的15%。

    2、结构指标(40分):

   (1)“涉农”贷款(20分)

    ①“涉农”贷款增量(10分)。当年新增“涉农”贷款不低于全省新增贷款平均水平。

    ②“涉农”贷款增幅(10分)。当年“涉农”贷款增幅不低于全省贷款平均增幅。

   (2)中小企业贷款(20分)

    ①中小企业贷款增量(10分)。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不低于全省新增贷款平均水平。

    ②中小企业贷款增幅(10分)。当年中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全省贷款平均增幅。

   (二)保险机构

    1、保险金额增量(20分)。当年新增保险金额不低于全省新增保险金额平均水平。

    2、保险金额增幅(5分)。当年保险金额增幅不低于全国本系统保险金额平均增幅。

    3、新单承保件数(人次)增幅(5分)。产险公司当年新单承保件数平均增幅不低于全国本系统平均水平,寿险公司当年新单承保人次平均增幅不低于全国本系统平均水平。

    4、政策性保险保费收入增幅(30分)。当年政策性保险保费收入增幅不低于前三年平均增幅(不足三年按实际计算,下同)。

    5、综合赔(给)付率(40分)。当年综合赔(给)付率(赔(给)付金额/保费收入)不低于全省保险业综合赔(给)付率平均水平。

   (三)证券机构

    1、保荐企业上市(50分)。当年成功保荐省内1家以上(含一家)企业在国内或境外上市。

    2、承销上市公司再融资(20分)。当年成功承销省内1家以上(含一家)上市公司再融资。

    3、承销非上市企业融资(20分)。当年作为主承销商成功承销省内1家以上(含一家)非上市企业发行各类债券。

    4、在证监会监管评级不低于上年等级(10分)。

   (四)信托机构

    1、信托融资(60分)。当年为省内信托融资增幅高于当年全省生产总值增幅。

    2、受托管理信托资产(30分)。当年受托管理信托资产比上年增幅不低于20%。

    3、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10分)。当年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余额比上年增幅不低于20%。

   (五)担保机构

    1、担保额增量(20分)。当年担保额季平均增量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2、担保额增幅(20分)。当年担保额季平均增幅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3、担保放大倍数(20分)。当年担保放大倍数(当年在保金额季末平均数与注册资本金之比)不低于3倍。

    4、担保客户数(20分)。当年担保客户数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

    5、担保费率(20分)。当年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

   (六)小额贷款公司

    1. 纯农贷款和单户贷款(30分)。当年纯农贷款和单户50万以下的贷款余额之和不低于全部贷款的70%。

    2.县域贷款(30分)。当年注册地县域贷款余额不低于全部贷款余额的80%。

    3.资金周转次数(20分)。当年资金周转次数(全年累放贷款/注册资本金+融入资金月平均余额)不低于3次。

    4.贷款利率(20分)。当年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3倍。

   第六条  定性考核指标

   (一)发展创新项目(30分)。由评审委员会对各机构支持、服务地方经济方面有创新举措(包括在县域地区增设分支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手段及争取到国家或上级行政策支持等)的相关情况进行考核(无此项考核指标的得全省平均分)。

   (二)融资履约情况(30分)。由评审委员会对各机构积极参与银企对接及融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无此项考核指标的得全省平均分)。

   (三)其他工作项目(40分)。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主要是对各机构落实省政府决策部署,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向省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报送重大事项报告、年度工作总结、月(季)会计财务报表和信息资料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计分与评奖

    考核实行百分制,按定量与定性权重7:3折算成考评分。定量指标计分:对单项指标考核未达到指标要求的金融机构,该项指标得零分;对达到指标要求的金融机构,按完成指标值大小依次计分,指标值最好者得满分,其他以其实际完成情况占最好者比重计算得分。各单项指标得分相加为定量考核总分。定性指标计分,由评委会按所设指标要求,综合考核给分。各分项指标得分之和即为定性考核总分。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发生经营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内部发生重大事故的,对地方工作配合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第九条  各机构务必于年度终了后40日内将有关申请奖励材料报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评奖资格。

    第十条  考核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人行南昌中心支行会同江西银监局对银行信托机构、江西证监局对证券机构、江西保监局对保险机构、省政府金融办对担保机构和其他金融组织所报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考核排名和评奖初步意见,并在年度终了后60日内报省政府金融办汇总。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初步意见和复审意见,提出评选奖励的具体名单、等次和奖励金额,并由省政府金融办在金融系统内公示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考核使用数据,以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和省政府金融办等单位提供的数据为准。

    奖励资金的分配,根据各类金融机构的性质和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情况,并视考核情况,由评审委员会研究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

   (一)每年的奖励面控制在不同类别金融机构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最多不超过40%。

   (二)对获奖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并抄送其机构总部。所获奖金用于奖励领导班子成员。

   (三)在安排可控增量资源,包括财政性资金存放、重大项目合作上,向获奖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倾斜。对连续2年考核排名后2位的单位,已有政府性存量资源相应缩减,并按贡献大小调剂给考核排名前3名的单位。

    第十三条  对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等监管机构的考核奖励,根据全省金融业发展情况和金融改革(包括引进金融机构在我省新设分支机构、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及争取国家或上级政策支持)情况综合考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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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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