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机构旧>> 赣州金融监管部门>> 赣州市金融工作局>> 政务公开 >> 正文内容

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或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出资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凡在省内注册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政府监管部门的管理下开展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担保机构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担保机构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 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保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局和省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拟订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负责与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

    第六条 省政府金融办承担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综合管理职责,研究制订我省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审批、监督管理规则和办法,提出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负责实施对融资性担保业务和机构的动态监管、年度检查。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的前期审核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工作,承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备案登记管理、相关材料的统计分析工作,按月、季和年向省政府金融办及相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分析材料。

    第七条 担保机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设区市政府确定本市的责任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担保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业务开展、准备金提取等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省财政投资的省级担保机构由省政府金融办监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担保机构(含省外担保机构来赣设立分支机构)须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并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境外投资者投资设立担保机构的,由省政府金融办和省商务厅依据本部门职责实行并联审批。

    担保机构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省、市(县、区)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获准设立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到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获准设立的外资担保机构凭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一)跨省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在省内跨设区市开展担保业务并在机构名称中冠江西省名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在注册地所在设区市内开展业务并在机构名称中冠设区市名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四)在注册地开展担保业务并在机构名称中冠县(市、区)名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五)境外投资者投资设立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

    法人股必须占注册资本金的50%以上,且出资占比最大者为法人。

    注册资本全部为实缴货币资金,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其来源真实合法,严禁虚假出资或开业后抽逃资金。境外投资者投资设立担保机构的,必须将注册资本金一次性地存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外币资金账户,待机构获准设立后,再转入依法开立的资本金账户,并在机构设立完成后,及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第十二条 设立担保机构除满足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来源:

责任编辑:佚名

[版权与免责声明]

热门新闻

  • 还没有任何内容!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2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