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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金融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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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2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根据全省金融工作会议和市委三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证我市重点建设、重点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着力扩大内需、优化信贷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金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稳中求进,继续推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一)提高认识,把握经济发展态势。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企稳回升和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2010年继续贯彻实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调控要求,实施“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今年市委、市政府提出实现“新的追赶与跨越”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金融业作为经济核心,要积极主动跟进全市经济发展的重点和项目建设,乘势而为,稳中求进,进一步扩大信贷总量,努力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各个领域对信贷资金的有效需求。

    (二)明确目标,确保信贷稳健增长。全市各金融机构要充分理解和深刻领会中央信贷投放“总量适度、节奏平稳、结构调整、风险防范”精神和要求,努力做到“三个不低于”,即贷款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用于“三农”的贷款增幅不低于全市平均增幅,用于中小企业的贷款增幅不低于全市平均增幅。确保实现全年新增贷款达到200亿元,力争实现260亿元,存款与贷款的比例比上年提高两个百分点以上。

    (三)突出重点,坚持信贷投放方向。全市各金融部门要紧密围绕赣州经济发展目标,准确把握信贷投放重点。一是要明确信贷投放重点产业。重点助推我市产业集群建设,积极策应市政府“五个十百亿工程”和14个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将信贷资源优先配置到钨、稀土、氟盐化工等优势产业集群及重点行业,支持传统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促进传统制造业使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二是要明确重点扶持对象。围绕全市132个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十大重点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工程、中心城区六大片区建设、重点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做好信贷资金的筹集、规划和项目洽谈。三是要明确信贷投放的重点保障项目。保证重大在建工程和重点项目的续建资金,确保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和工程的顺利实施。

    (四)有保有控,加大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惠民工程的力度。一是加大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信贷增量优先投向符合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等领域,促进新能源、新材料以及水力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二是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四有三型三不”(有市场、有合同订单、有信誉、有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财税型、成长型、就业型;不是高污染、不是高能耗、不是高危产业)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要及时给予大力支持。三是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开拓农村消费信贷市场,创新农村消费信贷品种,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双十双百双千”工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在大型超市进农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及新一轮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积极寻找“三农”信贷商机。四是加大对民生的信贷支持力度。努力做好下岗再就业、生源地助学、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棚户区住房改造、新市民贷款等民生领域的信贷业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大型农机具贷款、装修贷款、教育助学、家电升级、医疗旅游贷款,扩大面向农户的小额信贷业务,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

    二、推进改革,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步伐

    (五)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加快推进金融改革。推动农发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拓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引导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完善政策措施,扶持发展壮大,争取新增3—5家小额贷款公司;深化赣州银行改革,通过增资扩股、吸引社会资本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措施,扩大资产规模,加快机构延伸和跨区域经营步伐;加强与上级银监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获准设立赣州矿业银行;积极推进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努力争取上级的支持,成立市农村商业银行。继续加大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的引进力度,加快交通银行筹建步伐,促其早日开业;继续做好民生银行、中信银行等市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引进及服务工作。各县(市、区)要重视地方金融工作机构的设立,加快组建县级金融工作办公室,有条件的可以单独设立,不能单独设立的,可以在政府办公室内设金融办,安排专门经费和办公场所,让地方金融工作有人抓、有人做。

    (六)切合实际,着力推进信贷产品创新。各驻市国有商业银行要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合理开发符合赣州经济特点的信贷产品,对可复制、易推广、有实效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宣传推广。及时总结龙南、寻乌两县农村金融产品创新试点经验,将试点范围扩大到4至6个县(市)。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要敢于创新,力求在担保方式创新上有所突破。积极推广中小企业小额信用贷款、中小企业联保贷款,有效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开拓贸易融资产品,着力推动贸易融资业务发展。

    (七)推动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推进新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实现贸易外汇管理逐笔核销向总核销、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对具体交易行为监管向对交易主体监管的转变;允许企业出口收汇存放境外,扩大中资企业外债试点,积极探索为国家“走出去”项目提供外汇资金支持的新模式。

    三、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多方面拓宽重点产业发展的融资渠道

    (八)强化资本运作,多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市、县担保体系整合力度,逐步培育出一批注册资本金超亿元以上的担保行业龙头企业;创新适合重点产业企业发展需要的债券产品,积极引导和支持重点产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依托产业基地、企业孵化器、孵化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社会化的风险投资机制,支持和推动重点产业集群发展。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加快推进我市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新技术产业的成长与发展。要推进银行投资与银行业务的开展,促进我市矿产资源资本化、证券化,促进金融与制造业的融合。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发展典当、信托、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九)创新保险险种,充分发挥风险保障作用。支持保险企业积极开发与重点产业特点相适应的个性化、差异化的保险产品。创新中小企业保险产品和承保模式,促进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稳定。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险,加强保险企业与银行的合作,促进消费增长。推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发展,支持国内信用保险销售。积极发展“三农”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农业和农村小额保险及产品质量保险。积极发展建工险、工程险等业务,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风险保障。发挥保险的融资功能,鼓励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推进“信用赣州”建设

    (十)督查督办,狠抓“优化金融信用环境”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以赣州被评为“中国金融生态城市”为新的起点,继续按照《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信用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市发[2008]11号)的文件要求,搞好跟踪检查督办,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夯实金融生态环境基础,推进“信用赣州”建设。为打造四省通衢的区域性金融中心,在中心城区水南新区专门规划金融建设用地,鼓励驻市金融机构集中建设分行或公司大楼,形成新的金融中心。以《征信管理条例》出台为契机,在全市开展《征信管理条例》宣传活动,加大对金融知识和社会信用知识的宣传力度。继续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征信产品;推动银行内外信用评级工作,探索建立企业、评级机构和银行的联动机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企业信用评级试点范围。完善信用县(市、区)、信用企业、信用乡(镇)的评比和考核工作。

    (十一)融资对接,拓宽政银企交流合作渠道。完善政银企融资对接机制,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政银企融资对接活动、项目推介会、金融新业务和新产品推介会等,及时推介项目信息。加强政银企及项目单位的衔接沟通,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项目办等部门要向市金融机构发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重点扶持企业项目等信息。建立金融产品创新宣传平台,充分利用赣州金融网、赣南日报金融专栏对金融产品进行推介和宣传。金融机构要继续开展对企业的贷款资质培育工作;企业也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报表,及时披露信息。

    五、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维护金融稳定

    (十二)加强防范,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法人金融机构、高风险机构的风险监测,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金融体系的安全。关注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农村互助会等机构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加强对民间借贷、社会融资的调研监测。密切监测全市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关注信贷快速扩张、信贷集中度偏高可能导致的信用风险。合理评估和有效防范地方融资平台信用风险,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防止变相使用银行贷款作为项目资本金。要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变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信贷政策,在控制房地产贷款总额的同时,要严格执行二套房贷政策,按风险利率执行,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关注重点领域特别是电子银行业务、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特定非金融行业的洗钱风险点。继续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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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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