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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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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8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中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市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市级监管部门,会同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成立“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制订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资料的复审,并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三)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年度总体安排,并根据需要组织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和报表,通过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的分析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供非现场监管信息。

    (四)定期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五)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法监管并指导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六)小额贷款公司运作出现风险时及时将情况通报给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应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成立政府金融办的,由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没有成立金融办的,由当地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县级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初审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市金融办有关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对授权范围内的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

    (三)落实市金融办布置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五)根据市金融办的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六)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向市金融办报告。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审慎性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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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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