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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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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市长任总召集人,市金融办主任为召集人,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和市公安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金融办负责,负责牵头协调、组织指导、规范和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领导和一名职能处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实行A、B岗)。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是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二是指导和督促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三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根据积极争取、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参照各县(市、区)发起人的数量及县(市、区)的意愿,确定试点县(市、区)。第一批试点县(市、区)为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县、龙南县和章贡区,然后逐步在全市推广实施。

    第二章  初审、复审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试点县(市、区)政府及试点期满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市、区)政府,必须明确牵头协调单位(金融办或其它指定部门)、分管领导、专管员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并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五条  各县(市、区)的筹建、开业申请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并经联席会议通过后,出具初审意见、小额贷款试点申请书及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承诺书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在收到筹建、开业申请的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复审,复审后出具复审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自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45日内,凭省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开业批复文件,依法向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和市公安局报送相关资料。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终止等事项,参照《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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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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