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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银监分局关于赣州市银行业加大对农民工就业和创业金融支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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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年04月03日

赣市银监发[2009]14号

    各监管办,农发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邮储银行赣州市分行,赣州银行,江西省联社赣州办事处(筹),南康赣商村镇银行: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进一步加深,国内部分企业也相继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导致对农民工的需求数量显著降低,农民工返乡人数不断增多,给赣州市就业形势和社会安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从长期经济发展和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角度考虑,以及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社会民生,都需要银行业机构积极加大支持力度,采取积极措施来努力增加农民工就业机会,鼓励和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为此,结合赣州市银行业机构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银行业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作用

    (一)关注民生,切实提高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造成了农民工就业难和大量返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所以说农民工问题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紧迫工作。辖内各银行业机构应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积极支持农民工就业和返乡创业工作,支持当地经济和社会实现保增长、保就业、保民生和保稳定的工作目标。同时,根据中国银行业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的要求,加大对农民工就业和创业的支持力度,也是社会赋予银行业的使命和责任。

    (二)高度重视,落实专人专班负责此项工作。各银行业机构要成立由一把手担任组长的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单位实际,尽快制订本机构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办法和措施,对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相关信贷需求做到早明确、早计划、早安排、早满足,以确保支持农民工就业和创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在日常工作中要落实专人专班,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做到具体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确保把支持农民工政策落到实处。

    (三)主动联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为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中央、省、市都相继出台了扶持返乡农民工各项优惠政策,各银行业机构要积极主动加强与涉农、财政、劳动就业等部门的联系沟通(特别是驻市银行业机构要积极与赣州新市民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联系),争取银行业机构的信贷资金与中央、省、市出台的优惠政策实行有机结合,既让农民工享受到各级政府的优惠政策,又能减小或分担银行机构的信贷风险。

    二、增强创新意识,让信贷产品更适合农民工自主创业

    (四)立足现状,延伸原有金融产品服务功能。各银行业机构要充分依托现有的传统信贷产品,如农村信用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业银行的惠农卡、邮储银行的小额农户保证贷款等所有涉农信贷产品进行梳理,结合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创业的实际进行合理延伸,同时可充分运用原有的“公司+基地+农户”或“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的信贷模式,一方面要为大力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和就业提供信贷扶持,另一方面要为外出务工人员和返乡农民工提供便利的资金结算渠道。

    (五)量身定做,推出“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针对小额农贷、惠农卡、小额农户保证贷款等提供资金额度有限的情况,各银行业机构应结合自身业务特色,及时推出各自的“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品种,所有营业机构、网点均要受理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申请,为农民工办理返乡创业贷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应时而动,创新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大力破解针对农民工贷款担保抵押物难的问题,各银行业机构应积极探索和研究采用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或收购业务、在建工程等新的信贷担保方式,以及采用土地流转经营权、商品林权、农房、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担保抵押资产,有效扩大农民工贷款担保物范围,解决返乡农民工贷款担保难问题。

    (七)围绕重点,大力扶持农民工创办新企业。各银行业机构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果业、生猪、甜叶菊、纸业原料林、油茶、蔬菜等农业六大优势主导产业确定返乡创业农民工扶持重点,优先扶持在外务工或经商携带信息、技术、资金、项目等,返回辖内兴办、领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为我市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

    三、主动优化服务,为提供农民工便捷的银行服务

    (八)核定规模,专门扶持农民工就业和自主创业。各银行业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不断加大返乡农民工创业信贷的投放力度,从今年总信贷规模中划出一定比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低于20%、其他银行机构不低于10%),专项用于发放扶持农民工就业和自主创业贷款,以有效解决返乡农民工的信贷需求。

    (九)建立台帐,对农民工就业创业贷款单独考核。各银行业机构要对发放的农民工创业贷款建立专门的管理台帐,实施专门的考核办法,通过有效的激励措施,划出部分绩效工资与扶持返乡农民工的放贷笔数、放贷金额、本息收回率相挂钩,定期考核兑现,让基层行(社)和客户经理积极主动做好返乡农民工的创业信贷扶持工作。

    (十)降低门槛,建立农民工创业贷款评级授信制度。返乡农民工经营条件、经营基础、个人信息、经营特点、经营形式与常年在家的农户存在差别,完全以现有的评级授信标准对返乡农民工进行评级授信不合适,各银行业机构要根据返乡农民工的条件、特点、经营方式等需求,改进和完善评级授信标准,提高评级授信制度对返乡农民工的针对性、适用性,确保返乡农民工的信用等级、贷款额度核定准确,客观公正。

    (十一)立足实际,合理确定农民工创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针对返乡农民工创业项目分散、资金需求特点多样的特点,各银行业机构在确定返乡农民工的贷款额度和期限时要防止一刀切的现象,采取一户一定的方式,综合考虑每个返乡农民工的创业初期特点、贷款的用途、所从事的行业、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可采取“一次授信、随用随贷、柜台办理、余额控制”的管理办法。同时,鉴于绝大部分返乡农民工创业还处在起步阶段,各银行业机构对返乡农民工实施优惠的贷款利率政策,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利率比其他同期限、同档次贷款要有明显的优惠幅度,以切实减轻返乡农民工利息负担。

    (十二)送金融下乡,让农民工了解信贷新政策。返乡农民工长期在外务工,对农信社信贷政策、信贷产品、办贷流程等不甚了解。各银行业机构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在培训学校、招聘现场会、创业培训会、圩镇、村委会以及营业场所等地,公示有关农民工信贷政策、贷款流程、服务承诺,让广大返乡农民工知悉。

    (十三)简化流程,开辟农民工办理创业贷款绿色通道。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不断优化流程,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对符合信贷支持条件的农民工,实行“四快”原则,即“快速调查、快速评级、快速审批、快速发放”,为返乡农民工获得信贷扶持开辟快捷的绿色信贷通道。

    四、加大企业扶持,想方设法增加农民工就业机会

    (十四)通过加大对困难企业扶持力度维持农民工就业岗位。辖内各银行业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通过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积极落实“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政策及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六项机制”,对企业允许“救急”、“救穷”但“不救乱”。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于企业自身资质较好但流动性出现紧张的企业及时供血,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良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因为受金融危机影响而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四有三不”企业,适度放宽条件,帮助其闯过难关,予以信贷支持。

    (十五)通过适度信贷倾斜政策鼓励企业尽量多使用农民工。为鼓励企业增加农民工的使用数量,对企业新增岗位吸纳返乡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含再就业基地),各银行业机构可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吸纳安置人数、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贷款规模。

    (十六)通过扶持就业再就业培训提升农民工就业层次。各银行业机构要创新信贷产品,改进贷款管理办法,积极支持面向农民工和农村适龄青年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和扩大农村招生规模,发展订单式培训,提高职业教育培训能力,为更多的农民工和农村适龄青年接受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创造有利条件,从而进一步提升其就业的层次。

    (十七)通过支持服务业发展促进低水平技能的农民工就业。鉴于目前在农民工中存在部分文化水平和工作技能相对较低的群体,为解决这部分农民工的就业问题,针对服务企业个性化信贷需求特征,建立符合服务业特点的内外部信用评级体系,加快开发面向服务企业的多元化、多层次信贷产品。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村服务业的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全面推动小额贷款,大力扶持经营分散、资金需求规模小的农村服务业发展;加大面向中小服务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服务企业,积极提供融资支持。

    五、优化网点布局,力保农民公平享受银行服务

    (十八)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在无金融机构的乡镇设立网点。针对赣州市有6个县的12个乡镇没有一家银行机构营业网点(分别是上犹县的平富乡,龙南县的桃江乡,全南县的金龙镇,安远县的新龙乡、蔡坊乡和塘村乡,寻乌县的水源乡、项山乡、丹溪乡和龙廷乡,会昌的永隆乡和庄埠乡),存在金融服务不充分的问题,各银行业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扩大农村金融覆盖面,有步骤、有计划填补机构盲区,银监部门对此将开辟行政许可的绿色通道,及时受理并快速批复。

    (十九)谨慎撤并机构,全力维护农村金融及社会稳定。为保证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供给,避免出现新的金融服务盲区,让更多的农民工能享受到金融服务,避免基层乡镇机构网点撤并可能引发的群体事件,各银行业机构应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谨慎对待本行(社)在乡镇一级的机构撤并。同时,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银监部门近段时期原则上暂不受理乡镇营业网点撤并和跨乡镇搬迁申请。 


                                                          二○○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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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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