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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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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7日

    为进一步改善“三农”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努力拓展金融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新领域,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基本原则

    1.试点先行、有序推广。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进行。按照每个设区市不超过3个试点名额的总量控制原则,参照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数量及试点意愿,适当调剂设区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数量。各设区市选择愿意承担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有积极性的县(市、区)开展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办法,逐步在全省推广实施。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3.严格监管、风险可控。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领导

    江西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管理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会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成立“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是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二是指导和督促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三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和监督检查。

    试点设区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确定试点区域。试点设区市政府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并确保人员和工作经费,成立了金融办的,指定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设区市政府金融办或其它指定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的复审、上报。

    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考察对象,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三、准入条件与运营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准入条件

    1.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要从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符合地方产业导向的企业中选择,要求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县级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鼓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入股。所有股东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2.试点期间,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国定或省定贫困县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国定或省定贫困县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借资入股。

    3.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应最高,但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也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全部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1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4.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对于真正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合规经营并实现赢利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在设立2年后可增资扩股。

    5.试点期限1年。

    (二)资金来源

    1.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3.小额贷款公司严禁吸收公众存款或以任何形式集资,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

    (三)资金运用

    1.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所在县(市、区)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至少70%的贷款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2.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目前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四)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并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高级管理人员还应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

    (五)风险内控

    1.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2.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4.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5.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全面反映企业业务和财务活动。

    6.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对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四、批准程序

    (一)申请及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和开业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受理初审,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工商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省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开业批复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三)变更等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终止等事项,参照《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监督管理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并每年进行分类评价。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培训工作;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变更、年检、贷款投向指导以及信息沟通等工作;省公安厅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各试点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

    六、扶持政策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出台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创造良好环境。

    (二)省政府金融办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业绩优良、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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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江西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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