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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无责免赔”并非不赔

来源:理财周刊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7日

    文 本刊记者 张安立

    2010年底,王女士家新添了一辆家用小轿车,出于对新车的爱护,王女士投保了周全的保险保障。不想车子才用没多久,就遇到了问题。

    前不久,王女士的爱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慎被后面的车“擦”了一下,事后,交警认定是后车的全责,王女士一方不需承担任何责任。本来这事也算是有惊无险,但偏偏在最后王女士找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出了问题,保险公司以所谓的“无责免赔”条款拒绝对王女士的损失进行赔付,这让王女士又气愤又疑惑。气的是买了保险到用的时候反而不起作用,疑惑的是自己被拒赔竟然是因为自己的无过错。

    那么,这“无责免赔”条款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什么是“无责免赔”条款

    投保过商业车险的车主们都可以在保单中发现这样一段话: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保险车辆方负全责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保险车辆方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所谓的“无责免赔”条款就是说的最后一句“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简单说来也就是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而被保险人也就是车主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是无责任一方,则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不会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而本文中的王女士恰好属于这种情况。

    无责免赔不代表没有赔偿

    了解了上文所提到的“无责免赔”条款的内容,许多车主必然会问:“既然出钱买了保险,为啥出了事故还得不到赔偿?”

    实际上这是车主们对“无责免赔”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细读条款,我们可以发现,“无责免赔”条款中只是约定了当被保险人也就是车主没有过错时,车主方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没有任何文字显示车主不得从其他方得到赔偿。而产险公司相关人士也称,“无责免赔”条款重在规范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无论是按照法律的“过错原则”,还是保险中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都应当是造成车主损失的对方车主。

    另一方面,由于车险在计价时通常会考虑被保险车辆历年来的赔付情况,没有赔付发生的车辆可享受“无赔款优待”。而在车主无责的情况下,如果由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必然会留下理赔记录,从而影响被保险车辆享受“无赔款优待”,增加承保保费,给车主造成额外的损失。

    由此可见,无责免赔不表示被保险人无法获得赔偿,只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与通常情况下的有所差异而已。

    被保险人如何获得赔偿

    那么在无责任的情况下,车主该如何获得赔偿呢?

    通常情况下,车主都应该按照规定购买强制性的交强险,因此发生此类情况的,应先由对方车主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按照规定,属于交强险被保险人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交强险被保险人无责任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比如,A和B相撞,双方都投保了交强险,A无责,B全责,两车都有物损,那么,以实际定损为依据,B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最多可以赔偿A车2000元财产损失。

    对于超出部分,如果B车主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A车主可从B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那里在额度范围内获得剩余赔偿。

   超出赔偿额度的部分,由对方车主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对方车主没有通过保险方式转移风险的,则由有责方车主对受损车主进行赔偿。

    而近期,保监会也正在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的标准和流程,以求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一旦该政策被落实,车主们就不必再为繁杂的索赔历程而烦恼了,发生损失后,即可先要求己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再将相关权利转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权”即可。

来源:理财周刊

责任编辑:张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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