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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明起实施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30日

  10月1日起,广受业内关注的新《保险法》正式实施。据记者了解,目前各保险公司均已更换了保险新合同,新印制的合同基本到位。新合同为了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增加了详尽的投保提示。老百姓的投保程序因此也将会有一个很大变化,就是必须要充分阅读保险合同中新增的投保提示书,并签字确认。业内人士称,投保提示就是风险提示,从下月开始,投保人只要搞懂了投保提示,投保风险也就心知肚明了。

  充分提示分红、投连、万能产品风险

  A

  在投保提示书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对于新型保险产品的详尽风险提示,销售人员在销售中易误导的内容也将用粗黑醒目字体标出。

  比如,投保提示书提示投保人,分红险的“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关于投连险,提示书特意提示投保人,“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还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

  对于万能险,特意提示“投保人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

  投保提示还提醒投保人,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区分健康险类型

  补偿型或限额型

  B

  投保提示还从产品设计角度充分提示了产品特点,使投保人更易理解和选择产品。

  如,提示书第八条提示投保人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应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提示投保人,“健康保险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提示书还提醒投保人充分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

  现在,市场上销售储蓄型主险附加健康险的销售模式很流行,提示书特意提示投保人,“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泰康人寿的提示书中还增加了对健康保险产品定点医院的规定、解释及提示。

  保护未成年子女

  投保金额应适当

  C

  针对中国人喜欢给子女投保的特点,提示书第九项特意提示投保人注意,“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投保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详细了解合同

  关注责任免除

  投保提示书还提醒投保人,投保前应充分了解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应重点“关注保险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

  据记者了解,部分保险公司在保监会规定的12项投保提示基本内容的基础上还增加了新内容。比如,泰康人寿新印制的投保提示书中增加了对“投保附格式条款”等内容的提示。提示在投保时,代理人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提示书,并提供格式化条款。而在此前由于法律没有详细规定,多数投保人在投保前都不能详细了解所购产品的合同条款内容。

  温馨提示

  先看格式条款

  确保知情投保

  新《保险法》在规范保险销售环节做出了更细致规定,即客户投保前必须看到格式条款确保投保人的知情权。

  之前,由于没有强制性要求,很多保险公司在正式投保前都不向客户提供完整保单条款,很多保险纠纷因此而起。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的同时应当附格式条款。此外,新《保险法》对于销售过程中的免责条款说明也做出更明确规定,强化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做出相关口头明确说明。(胡佩霞)

  相关链接

  老旧保单理赔

  适用新保险法

  新《保险法》10月1日正式施行,消费者很关心老保单理赔应如何适应法律变化。深圳保监局近日向媒体表示,这一问题高院已出台了司法解释,老保单理赔应适用新保险法。

  2009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对于广大消费者普遍关注的新旧《保险法》如何衔接等问题做出了解释,最大程度上贯彻了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按照司法解释,新《保险法》实施之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如果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新《保险法》施行后,之前没有完成的理赔和解除合同等事项,在时限上同样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 (胡佩霞)

  理赔设定时限

  30天必须搞定

  理赔难,理赔时间长是消费者最头疼的问题。新《保险法》的部分条款对保险人在理赔环节提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要求。

  深圳保监局表示,目前存在的“理赔难”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理赔环节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保险公司。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比如,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从而避免保险人反复多次要求被保险人补充各种各样的资料拖延理赔。其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胡佩霞)

  新《保险法》实施投保人增 大维权利器

  权利 保险责任随被保物一同转让

  (被保对象转移后,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因受益人故意致残,被保险人获赔付

  权利 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权利 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

  权利 投保人的保障始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

  权利 对保险理赔设时限

  权利 设不可抗辩条款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7

  制表 王媛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险法。

  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点在保险业法部分,保险私法部分基本没有改动。

  2004年10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准备工作。2005年底,形成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此后,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听取各方意见,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2007年12月4日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形成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8年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9月16日,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修改历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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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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