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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重大保险风险判断方法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4日

  本报讯【记者 康民】9月11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发布《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各地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保监会规定,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9月18日下班之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向其反馈。

  保监会表示,《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将自2009年12月31日起施行。制定该指引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有关规定,规范判断保单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保单转移重大保险风险是指,除缺乏商业实质的情形外,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其中,缺乏商业实质是指保单签发对交易双方不产生可辨认的经济影响。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人在财务报告日应对其签发和持有的保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用以判断保单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保单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确认为保险合同,按照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否则,按照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保险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判断原保险保单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

  第一步,判断原保险保单是否转移保险风险。原保险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被保险人已经存在的风险,其表现形式有多种,例如,可能对被保险人财产造成损害或毁坏的火灾的发生或不发生,被保险人是否能生存到保单约定的年龄,被保险人是否会患上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等。如果保险人没有转移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转移的是其他风险,如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费用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等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则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

  第二步,判断原保险保单的保险风险转移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则原保险保单具有商业实质。如果原保险保单包含多项互斥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根据合同条款和经验数据进行判断,选择最具商业实质的保险事故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第三步,判断原保险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对于非年金保单,以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来衡量保险风险转移的显着程度;对于年金保单,以是否转移长寿风险来判断保险风险的转移是否重大,转移了长寿风险的,确认为保险合同。

  对于一组保单,保险人又该如何判断其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征求意见稿规定:第一步,对保单进行合理分组,将风险同质的保单归为一组。第二步,从保单组合中选取足够数量的具有代表性的保单样本,保单样本的选取应当考虑保单分布状况和风险特征,例如投保年龄、性别、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等。第三步,如果所取样本中的大部分保单(例如50%以上)都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则该组合中的所有保单均确认为保险合同。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保险人应当对每一个再保险保单单独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判断再保险保单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需要全面理解再保险保单的实质及其他相关合同和协议。

  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判断再保险保单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方法和步骤:

  第一步,判断再保险保单是否转移保险风险。对于再保险保单,转移保险风险是指再保险分入人支付分保赔款的金额和时间应取决于原保险合同已决赔款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并且直接随着已决赔款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如果再保险分入人支付分保赔款的金额或时间发生重大改变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则认为该再保险保单没有转移保险风险,不确认为再保险合同。

  第二步,判断再保险保单的保险风险转移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对于再保险保单,如果再保险交易未对交易双方产生可辨认的经济影响,则该再保险保单不具有商业实质。例如,某再保险保单规定再保险分入人需要对分出人进行赔偿,但同时再保险分出人又通过另一个保单直接或间接地、以其他形式赔偿再保险分入人,由于该项交易对交易双方没有实质的经济影响,该再保险保单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三步,判断再保险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以再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来衡量保险风险转移的显着程度。再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大于1%的,确认为再保险合同。

  征求意见稿强调,保险人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有关的信息,包括重大保险风险的测试方法,测试标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中保单分组、样本选取的方法,测试假设设定的依据等。对于未确认为保险合同的保单对财务报告影响重大的,保险人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有关信息。

  保监会规定,《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是保险人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最低要求,保险人可以在遵循该指引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更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方法和标准,报保监会备案后施行。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方法和标准在各会计期间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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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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