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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规范银行衍生品交易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06日

  为规范银行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管理,提高衍生产品交易中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交易服务质量,日前,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要公平处理好“买者自负”与“卖者有责”的关系。机构客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是其自主的市场行为,适用“买者自负”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相对成熟的市场参与主体,应始终遵循“卖者有责”原则,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及市场培育和投资者教育义务。重视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工作,制定或完善相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评估各交易业务环节中的风险点,包括关注“背对背”交易中的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及声誉风险等。

  同时,为防止境外金融机构和产品的风险向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机构客户简单转移,《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自主营销,不得与非境内注册机构雇佣的销售人员共同销售或变相共同销售,不得接受机构客户直接指定非境内注册的机构作为“背对背”平盘交易对手的衍生产品交易;不得误导销售,也不得将相关产品作为附加条件进行销售。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境内银行与机构客户有着长期而密切的业务往来,机构客户通常对境内银行更为信任,出现了非境内注册机构与境内银行共同向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营销的现象。由此,《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自主向机构客户推荐或销售衍生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与非境内注册的机构雇佣的销售人员共同向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销售或变相共同销售,也不得接受机构客户直接指定非境内注册的机构作为“背对背”平盘交易对手的衍生产品交易。

  《通知》同时要求,不得将人民币债务作为叙做挂钩非人民币市场指标的衍生产品的交易需求背景。银监会上述负责人称,与机构客户交易挂钩非人民币市场指标的衍生产品,在预期降低机构客户人民币融资成本的同时,却引入了新的市场风险,在前期金融危机下,这类产品的交易也正是国内交易出现盯市浮亏的主要部分。在此情况下,银行应根据机构客户的真实需求背景,首先选择基础的、简单的、自身具备定价能力的衍生产品来帮助机构客户管理风险,而不宜通过非人民币市场指标的衍生产品引入额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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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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