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监会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型门槛。但规定中有关“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主发起人”的规定也使得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望而却步、甚至进退维谷。
据悉,在日前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转型应符合条件包括“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而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是2008年5月出台的,也就是说,目前全国583家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央行在全国试点的7家小额贷款公司到目前都没有达到“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的标准。
另外,《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一旦转为村镇银行,银行金融机构则成为最大的股东,将占主导地位,这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者初衷相悖。而对于银行来说,与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收购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开设一个村镇支行或许是更为便捷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