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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应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6月18日公布《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指出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在收到从事直保业务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时,作为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为便于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核算,凡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再保险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中属于上年度的赔款,准予调整作为上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次年汇算清缴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的,按该赔款账单上发生的赔款支出,在收单年度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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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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