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不需要的>> 赣州民生频道>> 赣州民生新闻 >> 正文内容

我市出台相关办法 城镇住宅小区须按要求配建幼儿园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5日

    为解决适龄幼儿“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赣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要求城镇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幼儿园建设规模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区及重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开发、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办法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在各县(市、区)政府,规划、发改、国土、房管、城建、教育、财政、国资委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下合作联动、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规模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按每千人口36名学龄前儿童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配建标准参照《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住宅小区建设单位
 
  负责配建幼儿园
 
  办法提出,要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负责配建幼儿园。在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将应交付给教育部门的幼儿园交付所辖区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相关图纸、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所有档案材料,提供移交清单,由所辖区教育部门签署接收意见。严禁开发建设单位私自改变幼儿园建筑使用功能,不履行配套建设条约,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政府限期收回。按照规划要求或土地出让时的约定,县(市、区)政府有序推进配套幼儿园的回收管理工作。
 
  已建成小区配套幼儿园
 
  实行分类回收管理
 
  办法要求,之前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本着积极稳妥原则,分类回收管理。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明确配建并无偿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按约定移交所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土地性质属于划拨形式的,由政府投融资建设但已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安置小区配套幼儿园,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用于所辖区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产权仍归属原主管部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已建成使用的商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分期分批转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本办法出台后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投融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及安置小区配套幼儿园,用于所辖区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产权仍归属原主管部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商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按所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未按规定配建幼儿园
 
  责任单位将受罚
 
  办法指出,住宅小区规划用地范围内未按规定配建幼儿园,或应建未建、缓建、低标建设、未移交的,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完成移交的配套幼儿园,所辖区教育部门应行使行业主管职能,及时研究制定幼儿园的办园体制,并保证该住宅小区内的适龄幼儿优先入园。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责任编辑:特约记者陈小兵 记者郭庆红

[版权与免责声明]

热门新闻

  • 还没有任何内容!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2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