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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1号文来了 融资担保杠杆上限最高为15倍

来源:中国基金报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1日

    近年来,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较快,相应的监管措施也越来越具体。银保监会合并后下发的第一道文件,也与融资担保有关。
 
  继2017年8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并于10月1号开始实施后,4月2日,银保监会下发《条例》的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对《条例》的内容进行了补充。
 
  图中圈出的即为四项配套制度的具体名称,与基金君一起看看配套制度中有哪些重点内容。
 
  1、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必须取得许可证
 
  配套制度中指出,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监管工作实际,确定本辖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方式。
 
  2、明确了三大类担保业务范围
 
  配套制度中指出了融资担保新规适用的业务范围,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具体来看:
 
  借款类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贷款、互联网借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发行债券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其他融资担保:指的是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
 
  3、发行基金等担保权重为100%
 
  配套制度中明确了各项融资担保业务权重。
 
  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权重为75%;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被担保人为农户,权重为75%;除此之外,权重皆为100%。
 
  债券担保业务权重: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80%;除此之外,权重为100%。
 
  其他融资担保业务权重:一率为100%。即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权重一率为100%。
 
  4、关于担保倍数和集中度的规定
 
  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集中度: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
 
  配套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对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计算前款规定的集中度时,责任余额按在保余额的60%计算。
 
  此外,在计算担保放大倍数和集中度时,应当在净资产中扣除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
 
  5、对主要资产进行分级,并对资产比例进行管理
 
  为保证流动性与安全性,配套细则将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
 
  另外还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
 
  6、禁止银行与非持牌担保公司合作
 
  明确银担业务细则,银行禁止与不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开展担保合作;已开展担保业务合作的,应当妥善清理处置现有合作业务。
 
  另外配套制度还明确了银担合作的业务范围:
 
  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包括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及其他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其他合法合规业务。
 
  银保监会表示,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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