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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一男子帮弟弟担保 被判连带赔偿309万元

来源:海峡导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2日

    哥哥帮弟弟担保,被判连带还309万
 
    小心!担保有风险!集美一男子就因帮弟弟和朋友担保,结果被判连带赔偿309万元。
 
    年关将近,昨日,集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个跟借款担保有关的案例。
 
    在这起案件中,保证人在借条中承诺:当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由他在15天内支付。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刘大向原告老赵承担偿还309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连带赔偿责任。
 
    帮忙担保,哥哥被告上法庭
 
    原告债权人老赵说,此前,他一共借给刘二(化名)和小林二人共845万元。后来,刘二和小林二人陆续偿还借款,但还剩余309万元一直未还。
 
    后来,刘二和小林就向老赵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还清剩余借款309万元。
 
    借条上还写明:由刘二的哥哥刘大(化名)承担连带保证,如到期借款人无法偿还该借款,由担保人在15日内全部支付。
 
    当时,刘大作为保证人在借条担保条款开头处签字,还按了手印。
 
    之后,刘二、小林没有按期向老赵偿还借款。为此,老赵将刘二、小林和刘大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连带偿还309万元借款。
 
    对簿公堂,309万要不要连带偿还?
 
    原告方、债主老赵认为,由于双方并未约定保证期间,所以,原告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刘大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刘大应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偿还借款。
 
    但是,保证人刘大却有不同看法,他说自己只是见证人,并非担保人。刘大说,签担保条款的时候,弟弟告诉自己只是做个见证,没有告知借款金额和过程。所以,他出于对弟弟的信任在借款上写上名字。当他明白之后,就拒绝在担保那栏签字摁手印。
 
    刘大还说,如果他愿意做担保人,原告不会不让刘大在担保栏签字摁手印。可见,被告刘大只是见证人。
 
    另外,从还款计划看,双方约定了刘大的保证期间是15天,即原告第一次起诉已经远远超过15天,在15天之内,原告并未要求刘大还款,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一审判决,连带偿还309万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大与刘二系兄弟关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条》中也清楚载明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刘大应是清楚知晓其在借条上签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刘大主张其实际为见证人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保证期间,法院认为,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借条中载明“如到期借款人无法偿还该借款,由担保人在15天内全部支付”,该条款明确担保人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情况下15天内负有代为还款义务,即担保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并非保证期间。
 
    因本案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此前已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刘大主张过保证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刘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因此,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刘二、小林共同偿还老赵借款本金309万元及逾期利息,刘大对上述借款及逾期利息向老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过,判决指出,刘大在承担上述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小林、刘二追偿。
 
    一审判决后,刘大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
 
    担保,要明确约定保证期间
 
    法官说,本案当中,借条未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担保人由此对借条中“如到期借款人无法偿还该借款,由担保人在15日内全部支付”的约定产生理解差异,该条款约定保证人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情况下15天内负有代为还款的义务,系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期限,而保证期间系保证人容许债权人向其主张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两者均为要求保证人还款,但法律性质有所不同。前者系保证人自愿代为履行还款义务,其履行期限可自愿约定,并不受担保法的约束;后者则应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如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则按六个月计算、约定不明按两年计算等,当事人不能随意约定。
 
    因此,保证期间并不等同于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期限,刘大将两者相混为一谈,所以造成理解上的错误。
 
    法官提醒说,保证人对于担保债务承担较大风险,因此保证人在约定担保时须对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出现混淆保证期间的情形。
 
    律师提醒
 
    打讨债官司,注意担保期间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提醒说,当事人就债务纠纷提起诉讼,应当重视诉讼时效。按最新生效《民法总则》的规定,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以后的债务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另外,债务纠纷起诉,还要重视担保期间。债务纠纷的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情况下,保证期间在保证合同中订明。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在前述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一般保证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在前述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那么期满后将免除保证人责任。
 
    相关案例
 
    代人还债百万 还能追偿回来?
 
    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代还116万元,还能不能追偿?担保人刘先生将借款人和其他4名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大家平均分担代还的债务。
 
    此前,集美法院还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担保人追偿的案件。最终,一审判决要求另外4名担保人担责,分别向刘先生承担五分之一份额的责任。
 
    集美法院查明,此前王某夫妻作为借款人向厦门一家银行借款150万元。当时,刘先生与连某、林某、张某、李某等5人作为担保人,共同在《保证借贷合同》上签字,承诺对上述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但借款到期后,王某夫妻尚欠银行148万元的本金未还。银行因此起诉到集美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夫妻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包括刘先生在内的5名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集美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王某夫妻向银行还款,刘先生等5名连带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案件的执行阶段,刘先生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向银行先期支付了25万元。
 
    刘先生代还25万元后,就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夫妻还款,并要求连某等4名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最终,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刘先生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就代偿的款项及利息损失向借款人王某夫妻不能追偿的部分,有权要求另外4名担保人进行分担。因未约定内部分担的比例,故刘先生未能向王某夫妻追偿的部分应由5名保证人平均分担。
 
    此外,本案判决后,刘先生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又陆续向银行还款91万元。近日,刘先生再次起诉,向王某夫妻及4名担保人追偿其代偿的91万元。
 
    法官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此,如果其中一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银行履行了还款义务后,可以向主借款人追偿,同时就主借款人不能偿还的部分还可要求其他连带保证人分担。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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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峡导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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