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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运用保险资金不能本末倒置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5日

    □ 在股票投资方面,不再对创业板股票单独设限,而是将股票投资行为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
 
  □ 以后险企将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举牌并介入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激进行为将减少
 
  险资运用监管继续从严。近日,保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形式、规范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机制和运用流程、强化风险管控机制,以及明确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和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责任追究。
 
  “要坚定不移地把服务保险主业作为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目标,保障是根本功能,投资是辅助功能,不能本末倒置。”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近日举行的保险资金运用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投资股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中,险资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限制条件,删去了“净资产连续3年保持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条款,规定基金管理人设立时间必须满足1年(含)以上;同时明确最近3年必须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成立未满3年的,要求成立至今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再强调“最近3年没有不良记录”。
 
  在股票投资方面,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副主任贾飙表示,《办法》细化了分类,不再对创业板股票单独设限,而是将股票投资行为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保监会将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
 
  “此举旨在推动保险资金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新规明确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购置自用不动产、开展上市公司收购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需使用自有资金,不再单纯指定不使用各项准备金。新规之下,类似“宝万之争”很难再上演。对此,市场分析指出,以后险企将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举牌并介入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激进行为将减少,更多是对低估值、高分红等优质上市公司分散、价值投资。
 
  与此同时,根据新规,险资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以及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等其他投资行为,均属违规。
 
  回溯此前险企的快速发展,保费大幅增长备受瞩目,再到日后部分保险公司频频举牌上市公司,惹来争议,原因在于保险资金运用是否合规。此次《办法》的出台,明确保险资金运用必须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陈文辉表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险资运用要坚持服务保险主业,积极引导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对接国家战略。推进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服务国家战略专项基金,稳步推进支农支小融资试点,从投资端支持商业保险养老产品、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发展。
 
  据悉,新规强调,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符合条件的保险私募基金。另外,险企除可以自行投资或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外,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开展受托保险资金投资业务。
 
  业内人士表示,这些规定一方面提高了保险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养老等重点领域产业的广度和深度,另一方面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实体经济,缩短了中间环节,降低了资金成本。
 
  对于出现违法违规问题,新规再度强调机构个人双罚机制。由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经济日报记者 李晨阳)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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