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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现代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8日

    □本报记者 程竹
 
  保监会网站7日消息,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保监会接受了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联合开展的中国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更新评估。FSAP更新评估成果报告对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总体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保监会自2011年FSAP评估以来,一直在进行影响深远的改革和现代化建设”。
 
  具体来看,中国保险监管体系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第一,保险监管制度建设持续加强。近年来,保监会加大了制度建设的力度。颁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完善了市场退出和业务转让制度框架;强化了监管措施,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情况,采取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停止新业务等逐步升级的监管措施;审批制度和反洗钱制度更加健全。
 
  第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现代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首次FSAP评估之后,保监会用3年时间完成了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二代”制度建设。
 
  第三,全集团监管水平提高。成果报告认为,中国保险监管体系覆盖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业务行为等各个方面,制定了大量要求且均相应地适用于大型保险集团,使保监会能够对保险集团开展全方位的全集团风险监管。
 
  下一步,保监会将按照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积极借鉴吸收FSAP评估的合理建议,继续推动中国保险监管深化改革,全面强化监管,切实防控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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