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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托人炒股亏了35万 毁约在先未获赔偿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7日

  两年前,股民董先生将自己名下的股票、资金,全盘托付给史先生操盘。结果,股市崩了,董先生的账户亏了差不多35万元。近日,董先生想让法院做主,判决史先生全额退赔自己的损失,结果他的愿望还是没能实现。

  在2008年6月的一份《协议书》中,两人约好,董先生把名下市值49.31万元的股票和账户内的6万元资金,一并托给史先生全权操盘。史先生答应一年内保本,他只拿赚到钱当中的20%。

  可接下来的两个月中,上证指数从3000点位垂降到2500点以下,史先生再能耐,董先生的账面还是一片惨绿。

  进入8月,史先生不再为董先生的账户进行任何交易。10月,董先生自行修改了股东账户密码。

  11月1日,史先生答应,可以先拿出5万元注入董先生的账户作为保证金,双方继续先前的委托。可过了几天,他并没有拿出钱来。所以,从11月7日起,董先生开始自行进行股票交易。

  经董先生清点,在委托史先生炒股的这段时间里,他的股票、资金总共损失了近35万元。为此,他拿出之前的《协议书》,希望法院依此判决史先生承担“保本”责任。

  可史先生却认为,两人约定的委托炒股期限是一年,《协议书》上也写清楚了是“一年内资金不贬值”。但董先生却在协议履行仅两个月后,就擅自修改了密码,在接下来的10个月内,自己根本没办法进行股票操作。所以,在股市大跌的背景下,董先生的损失应由他自行承担。

  闸北法院的观点倾向于史先生,觉得董先生身为股民应当知晓股票交易的风险原则,并应具有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在2008年股市崩盘的情况下,董先生自行修改密码的行为,等同于单方违约。虽然之后史先生曾答应过再给董先生5万元保证金重启合作,但这已经是在董先生单方面违约之后的事情,不能成为他解约的理由。

  到头来,董先生的35万元损失,还是得由他自己承担。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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