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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意外身故?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4日

  看着手中红色的标称“基本人生意外伤害”的保险卡,南京市市民蔡先生有种上当的感觉,因为他明明在限期内因意外受伤了,但是赠送该卡的保险公司却硬是告诉他,所谓的“意外伤害”就是指“意外身故”,也就是说必须得蔡先生意外死亡,才能得到保险理赔。几番交涉无果后,蔡先生无奈之余昨向本报“壹财经维权一帮一”求助。 陈 郁 伊彩今

  【读者投诉】

  ■欣喜:获赠意外伤害保险卡

  2007年年底,蔡先生遇见了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这名业务员告诉他,自己所在的保险公司正在搞活动,向社会免费发放一种价值近3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卡,参加的客户只要填写一张信息表,就可以拿到保险卡了。

  想着不需要另外缴费,而且又可以保障人身意外伤害,蔡先生也没有多想,就按照要求填写了一张个人信息登记表,那名业务员在将信息表拿走的同时,送给了他这张价值近3000元的基本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卡。

  蔡先生说,当时他专门向业务员进行询问,在使用这张卡的时候,有没有特别的要求?业务员很肯定地答复说,只要在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的时间中,出现了意外伤害的情况,就可以凭借该保险卡和医院的诊断证明,到他们公司获得理赔。他当时不放心,还特意追问业务员有无相关条款,对方告知没有具体条款,是公司为宣传而赠送的,因此连保费都免了。

  ■事故:保期内遭遇意外骨折

  有些事情就是那么凑巧。2008年2月7日晚上11点多,正好南京下了大雪,蔡先生在骑车路过龙蟠中路的时候,不小心在一片结冰的路面上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当时我就爬不起来了,被人送到了临近的南京军区总院。”蔡先生回忆说,到了医院拍片后医生诊断为右踝骨骨折,从医院出院后,又在家卧床休息了近半年时间。

  由于保险卡是前一年年底办的,而事故是两个月以后发生的,因此蔡先生当时并没有想起,自己还有一张保险公司赠送的基本意外伤害保险卡。

  事发半年后,当蔡先生回到办公室查找文件的时候,无意间在抽屉中找到了这张保险卡。于是他立即与当时办卡的业务员进行了联系,对方在听取了他的遭遇后,明确告知,他的情况应该属于理赔范围,可以直接到该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办理理赔手续。
  ■曲解:基本意外伤害意为“死亡”

  为了证明自己遭遇和受到意外伤害的等级,蔡先生特别给记者展示了他在军区总院的就诊病例,以及一份由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盖章证明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书”,根据这份标注为“宁劳鉴通字2008第3087号”的证书上明确,蔡先生的鉴定伤残等级为拾级。

  可让蔡先生没想到的是,到了这家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他,根据保险公司规定,首先碰到意外伤害事故,当事人必须有伤残鉴定报告,而出具这份报告的医院须是保险公司指定医院才有效;其次,就蔡先生手中的这张保险卡,虽然没有标注具体的意外伤害范围,但就公司的理解,所谓的“意外伤害”就是指“身故”,也就是说只有蔡先生在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遭到意外去世,保险公司方能理赔。

  看着手中一摞正规医疗机构和政府部门的鉴定报告,面对这家保险公司一方面要另外花七八百元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伤残鉴定;另一方面又说“基本意外伤害”指的是“意外死亡”的解释,蔡先生直言自己有种上当的感觉。

  【记者调查】

  ■保险公司称:

  这款赠送意外险,若确提示不够会协商

  在蔡先生出具的这张保险卡上,记者清楚地看到,在保险卡的右下角写着两行文字,“保险金额(近3000元):基本意外伤害;保险期间:2008年2月1日至3月31日。”卡片背面只有一句宣传口号,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文字。记者随即咨询了这家保险公司。据工作人员介绍,该公司确曾推出过蔡先生所说的这款短期意外险,但这款是免费赠送给客户的,保障范围不可能很多,所以只保“身故”。至于蔡先生指出的“保险公司让其到指定医院就诊”这一说法,该保险公司人士说,如果短期意外险的保障责任范围包括意外医疗的,他们规定让被保险人最好到指定医院,如果情况紧急,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就诊也可以。这位人士最后表示,如果当时赠送的这张保险卡确因业务员提示不够,他们会和蔡先生再做沟通。

  ■业务员答复:

  没讲明保障,是怕对方误会不吉利

  记者随后联系了当初赠送保险的业务员。这位业务员称这款保险当时是搞活动时送给蔡先生的,就是一张卡,卡上只注明在几个月内受赠者若遇意外伤害可获赔付。“当时也不好向蔡先生讲明‘意外伤害’就是‘意外身故’的意思,毕竟送卡本来人家还蛮高兴,讲明了人家还以为我是咒他呢,反而产生误会。蔡先生骨折后拿着这份保险来找过我,我也陪他去公司理赔部门咨询了,理赔部门说,赠送的这款意外险,“意外伤害”就是指“意外身故”,是约定俗成的说法,公司就这么规定的。”

  ■行业潜规则:

  短期意外险若赠送,多是“保死不保生”

  “其实各家保险公司都有这种短期意外险,有的是附加在主险之后,有的是单独卖。”一家寿险公司市场部人士分析说,市面上这种短期意外险的保障功能既有单项的也有多项的,“单项的说白了就是人死了才能赔付,但这种比率非常小,所以单项的保费低保额高,而多项的保障范围则较宽,保身故、保残疾也保意外住院,相对来说保费高一点,从100多元到两三百元不等。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赠送的短期意外险,都是‘保死不保生’的。如果赠送的保险保障范围那么多,保险公司岂不亏大了?!”“不过,今年10月即将实施的新保险法,将把保护投保人利益放第一位,其中特别强调,如果保险公司该说清的地方没向投保
  那么,保险业务员在这起纠纷中是否有告知的义务呢?省保险行业协会的一位人士认为,如果是客户花钱买保险,业务员肯定有告知义务,而且保险公司会让投保人签订一份投保确认书。但赠送的保险,很难说业务员一定有义务告知。

  ■维权律师观点:

  对方接受赠予保险后,保险公司就须告知

  本报壹财经维权律师——南京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谢友清律师表示,以前也曾听说过此类投诉,但最终的判例还没听说过。这类投诉如果用保险行业内的标准去解释,结果多是偏向保险公司的。但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公司赠予的东西,如果被赠予者接受了,保险公司就有告知义务。他解释说,保险公司的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本身就处于强势和专业地位,而消费者处于弱势,那张保险卡没有明确告知“意外伤害”的责任范围,从法律上讲,保险公司就应赔偿蔡先生。在法律上,“意外伤害”是指非自身、非自残行为,以及他人侵害所造成的伤害,意外跌倒、摔伤、伤残、死亡都应该算“意外伤害”。谢友清律师指出,从法律上讲,保险公司应该且必须赔付。

  ■提醒投保人:

  受赠保险后别忘正常保险,要问清保障责任

  一般来说,赠送的保险因为价格便宜,保险责任设定的不会全面。由于没有保单,具体的条款也不可能在一张小小的卡片上罗列,所以现在不少赠送的意外保险卡会在卡片背面上加一些保险提示,如“具体条款请上公司网站查询”等等,便于获赠人主动查询。所以获赠这样的保险后,受赠者应该上保险公司网站看一下相关产品的保障范围或向业务员咨询清楚保险责任到底是什么。“不要因为是不花钱的而忽视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

  “一般正常买保险都有退保和犹豫期权利,所以投保人会比较谨慎。但是对于赠送的保险很多人往往都不太在意,而且还存在一个误区,以为有了赠送的保险就无需再自己买保险。孰不知,这样往往会错过了正常买保险后应有的全面保障。”一家外资寿险公司相关人士如是说。
人说清,一旦出险就要承担赔付责任。”另一位资深保险人士提醒道。
 

来源: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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