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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险创新促进山区县域保险发展

来源:赣州金融网    作者:王石林生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2日

    本文为2010年10月29日召开的赣、粤、闽“红三角”首届保险论坛论文,作者是来自韶关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的王石林生。

    【内容提要】

    当前我国山区县域保险存在着制度不完善,产品单一,管理不科学等特点,山区县域保险必须立足于现状,通过保险创新才能有效的促进山区县域保险的发展,山区县域保险的创新包括制度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三个方面。

    【关键字】

    山区县域保险;制度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

    一、引言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成为了制约我国经济的发展主要问题。中国是农业大国,全国70%的人口为农业人口,当前,解决“三农”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政部门的首要任务,加快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发展县域经济,是提升我国农村综合实力的有效途径。如何发展山区经济,提高农民收入,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成为了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作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金融是社会稳定的减震器和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发挥着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而山区县域保险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山区县域保险是指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纽带、农村为腹地的区域保险。随着我国小城城镇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县及县以下居民收入稳步提高,居民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山区县域保险发展空间非常巨大。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山区县域保险市场的发展决定着我国绝大多数人口的保险保障状况,决定着我国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因此发展山区县域保险对于我国保险行业整体结构的完成有着重要的意义。那么如何发展山区县域保险呢?本文首先从山区县域保险的现状入手,通过对制约当前山区县域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分析,进而论证保险创新对山区县域保险发展的促进作用,指出制度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的重要性。
 
    二、我国山区县域保险的缺陷

    当前我国山区县域保险的缺陷大体呈现以下特征:

   (一)山区县域保险市场规模小,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相当部分县域经济发展本身就处于较低的水平,尤其是山区县域经济主要以农业经济为主,工业化、城镇化程度低下,而山区县域保险业务规模在山区县域经济中,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占比就更低,风险转移与经济补偿的功能有限。而山区县域保险制度的不完善主要体现为山区县域保险体系的层次不清晰,结构比例不协调;一方面社会保险体系刚刚建立起来,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又主要集中在城市;保险代理机构不健全,保险代理人制度还没有找到适合山区县域保险体系的模式;此外与山区县域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的配套措施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等问题同样制约着山区县域保险的发展。

   (二)山区县域保险业产品单一,缺乏针对农村市场的保险产品。

    目前,针对山区县域消费水平、风险特点设计的保险产品较少,无论是在产品数量上还是在产品质量上都难以满足广大山区县域消费者的保障需求。比如,在山区县域财产保险市场上,企业财产险和机动车辆险业务占比接近90%,而针对农村的农房保险、农业保险等业务的供给明显不足,这种保险产品的结构比例与山区县域经济的整体结构很不协调;同时,供给山区县域保险市场的产品与供给城市市场的产品并无差异,广大山区县域居民,尤其是农民迫切需要的“低保障、低保费、易办理”的医疗、养老等保险保障产品极为有限。

   (三)山区县域保险企业管理不够科学

    当前山区县域保险企业在管理上缺乏创造性,许多保险企业简单的将城市保险的管理经验照搬过来不做变通,管理理念落后,缺乏切实可行的营销管理、人才管理模式,总体经营效果较差,制约了山区县域保险的发展。首先,在营销管理方面,保险企业的营销体系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除了原人保公司在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县级保险机构以外,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多走的是“城市战略”,主要在大中城市“扎堆”设机构,以至于县级机构寥寥无几,不少县域只有人保财险和中国人寿在“独家经营”,到了乡镇一级,保险机构更是少之又少。保险企业对保险产品和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方法使用不当,另外山区县域保险企业没有很好的利用地方政府提供的资源,无法形成协同效益。其次,在人才管理方面,当前山区县域保险企业人才缺口巨大,一方面外面的保险业人才不愿意进来,甚至本地的保险业优秀人才也想方设法往外走;另一方面,没有建立起完整的本地人才培养、管理机制。

    三、以保险创新推动山区县域保险的发展

    通过上文对我国山区县域保险现状的分析,不难发现:尽管我国保险行业、保险类企业在城市保险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我国山区县域保险仍然处于相对落后的地位。城市保险体系的成功经验到了农村却显得捉襟见肘。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城市保险市场与农村保险市场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正是由于城乡保险市场的这种差异性,山区县域保险必须走出一条与城市保险不同的道路,只有通过保险创新,才能推动山区县域保险的发展。

   (一)制度创新

    1、山区县域保险制度创新的理论分析

    创新的概念在上个世纪初由熊彼特率先提出,他指出“创新就是把生产因素按一种新的方法组合起来,它包含着新的组合之实现”[1],因此,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实质是新旧函数的替换。完整制度创新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及戴维斯等人提出的。诺斯认为“制度创新就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2]存在获利机会是诺斯、汤玛斯制度创新理论最基本的出发点,它意味着突破现有制度,追求新制度对存在的潜在利润的追逐。当前我国山区县域保险制度供给滞后的状况极为明显,存在大量潜在的获利机会难以实现。广大山区县域居民对保险产品缺乏了解,参保比例过低;山区县域保险市场供求关系由供求总量矛盾为主转变为供需结构性不合理所导致的有效供给不足为主,而这种有效供给不足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当前的山区县域保险制度不足以使得山区县域保险在供需双方可接受的交易成本下完成交易。因此亟需进行制度创新。如果制度创新能够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势必促进山区县域保险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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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金融网

责任编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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