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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细则:无需担保抵押即可贷款

来源:每日甘肃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5日

    每日甘肃网10月25日讯(西部商报记者张云 通讯员杨柳岗 刘玉圣)我省小微企业发展再传政策红利。10月24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实施,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多次探讨修改的《〈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日前由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印发,并于即日起实行。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小微企业贷款,只要足额缴纳互助担保金,无需其他任何担保、抵押。
 
    贷款的三种途径
 
    1.登录网站申请贷款企业登录《甘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网》,点击进入“小微企业互助贷款”窗口,选择点击所在市(州)以及签约银行,按照提示完成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申请;
 
    2.银行申报申请贷款企业直接到当地签约银行确定的市、县分支机构提交申请。
 
    3.组织推荐申请贷款企业经过市(州)、县(市区)政府或基金管理机构向银行推荐。
 
    已受理贷款申请的小微企业:各相关银行、保险公司必须一户不漏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相关银行5个工作日内研究审批;对批准贷款企业通知其在5个工作日内缴纳互助担保金、办理相关手续;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对未核准贷款企业要录入“未核准贷款企业名单”,并注明理由;对已贷款企业录入“已贷款企业名单”,并在“贷款企业公示栏”进行公示。
 
    不符合划型标准的企业:在网上录入“不符合划型标准企业名单”,三年内该企业不得申请此项贷款。
 
 不得收取保险费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
 
    《实施细则》规定,对符合《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小微企业贷款,只要足额缴纳互助担保金,无需其他任何担保、抵押;除承担贷款利息外,不得另行向企业收取保险费、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而增加企业负担。
 
    凡是符合《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原则上签约银行都应发放贷款。特别是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以及100万元以下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投资方向的小微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实行循环贷款,企业贷款到期,如已按期付清贷款利息,还需继续贷款时,放贷银行应及时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无需还本,继续续贷。一般一年期贷款至少应循环三次(三年)以上。 企业如期还清贷款本息可办理担保金返还
 
    《实施细则》规定,省级“政府风险补偿金”实行在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签约银行范围内与各市(州)政府签约的合作银行(省行)分存托管。具体根据签约银行实际发放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总额与省级“政府风险补偿金”总量按比例分存托管。省基金管理机构每年1月根据上年度签约银行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累计总额调整一次托管额度。省级各基金托管银行对托管资金应按市(州)分支机构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放贷实绩考核业务工作。互助担保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企业如期还清贷款本息,可办理担保金返还
 
    企业贷款逾期60天以上的,相关银行根据约定按照程序和比例代偿,并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基金专户、托管银行应严格按照同级基金管理机构的书面划款指令及时划拨基金,并按照每季、半年、年度向省、市(州)基金管理、监管机构分别报送专户和托管资金管理及贷款发放进展情况。当发现资金出现异常流动时,应及时向同级基金管理、监管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抬高贷款、保险申请门槛
 
    对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省、市(州)将继续合作,并优先推荐为“省长金融奖”表彰对象。对达不到《基金管理办法》和合作协议确定贷款授信额度的实行淘汰退出。各签约银行、保险公司要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及时听取贷款企业意见建议。对工作消极、随意抬高贷款、保险申请门槛、强行要求申请贷款企业进行抵押担保、无故抽贷断贷的签约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在全省进行通报,终止业务合作,并建议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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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甘肃网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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