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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来源:赣州金融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6日

    2016年8月17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等四部委联合出台《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意味着P2P网贷行业首部业务规范政策正式面世。

    《办法》总共八章47条,今天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办法》的内容进行解读:

    一、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即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线下不得从事营销活动和虚假宣传。这样的定位正式将网贷与传统金融服务区隔开来。

     二、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

    《办法》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 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此外,《办法》要求网贷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付、资金核算和监督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

    三、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办法》规定网贷机构不能销售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不能做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又进一步将网贷与网络理财、众筹等互金模式区隔开来。这样的规定将网贷机构的定位进一步固定,不能兼营其他互金业务。这应该是管理层处于分类监管的考虑,也防止不同互金模式之间传递风险。

    得一提的是,比较2015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此次的《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新增: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钧峰表示,P2P明确不得线下推广,即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四、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办法》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

    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办法》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具体来说,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五、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

    监管细则第五条指出,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最主要的是明确了纠纷、投诉和举报解决途径和渠道,确保有效解决纠纷、投诉和举报等,保护消费者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出借人以后维权终于有了门路,不是到处乱折腾,这个对于出借人来说还是很有利的。

    六、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

     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具体来看,《办法》要求平台“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同时需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的参与。

     该项规定将促进行业合规和自律、行业信息透明化建设,增强行业公信力,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利益。而引入第三方审计披露信息,将对P2P网贷平台信息披露进行审查和评估,保证信息披露的合规、合法实施。

    自律组织也将在这一环节发挥重要作用。据了解,为了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不久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搭建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求会员机构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采集、处理,并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为会员机构提供共享查询服务,同时,共享查询结果中屏蔽数据来源信息,最大限度地保护会员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源。

    本月初,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 规范(征求意见稿)》,披露标准定义并规范了8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2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 息等三大方面披露信息。

    总结以上信息,《办法》实际上是把网贷限定在普惠金融领域。银监会也表示,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效率,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办法》正式发布后,网贷机构将逐渐回归互联网金融本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全新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平台来开展相关业务,整顿网贷行业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网贷风险,提升公众法律和风险意识,引导和促进网贷行业早日走上正轨,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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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金融网

责任编辑:卢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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