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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新规

来源:21世纪网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21日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是由地方政府监管,但地方政府缺少监管金融机构的经验和方法,可以根据这个规定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引导。”6月18日,银监会办公厅主任廖岷在银监会新闻通报会上表示。

  当天,银监会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改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监督管理要求等。

  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后,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据银监会合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姜丽明介绍,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3月末,全国已开业583家小额贷款公司,筹建573家。

  廖岷表示,由于《指导意见》在2008年发布,根据《暂行规定》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期必须满三年,因此在二年之内还没有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转制为村镇银行。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监管权都在地方政府,《暂行规定》目前更多的是起到一个正向引导的作用。

  事实上,在发展迅猛的同时,一些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姜丽明坦言,一些地区在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时,也出现了盲目发展、市场定位偏差、风险加大等问题。

  姜丽明表示,一些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了非法金融活动的苗头,比如暴力催债。此外,《指导意见》的初衷是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但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的单一客户贷款额已经超过了5%,偏离了服务三农与小企业的方向。

  因此,《暂行规定》对于转制的标准设立得较为审慎。依据《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包括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

  在经营能力和持续发展方面,《暂行规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对于人民银行2006年试点的“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姜丽明表示,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在按照《指导意见》规范后,可以按照《暂行规定》申请转制为村镇银行。

  在风险控制方面,《暂行规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

  针对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偏离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方向,《暂行规定》对拟转制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贷款比例也作出了规定。《暂行规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此外,《暂行规定》还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从而对流动性风险和抵债资产减值风险做出了要求。

  主发起人:为什么是银行

  事实上,《暂行规定》最受争议的是要求必须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牌照,而村镇银行有,因此有人质疑这一规定是要小额贷款公司“以控股权换金融牌照”。

  对此,银监会也在通报会上作出了回应。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首先,由于现阶段我国 第二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需要。村镇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本质区别在于村镇银行可吸收公众存款,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由只贷不存的专业贷款机构转制为既能贷款又能存款的村镇银行,需要通过引进银行业机构作主发起人、最大股东,以确保机构安全运营、健康发展,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行的客观规律,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从根本上保护存款人利益,防止重蹈上世纪九十年代农村基金会的覆辙。

  廖岷表示,坚持银行作为主发起人也是吸取了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村镇银行是可以进入银行间市场拆借的,而其他银行业机构的资金来自存款人,发生风险直接威胁到存款人的利益。

  “美国金融危机的一个教训是风险隔离很重要。即使商业银行监管得很好,但其他机构可以在银行拆到资金,风险就可能扩散到商业银行。” 廖岷表示。

  此外,可确保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吸收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可以引进和利用银行的运营、管理经验和人才、技术、网络优势,使村镇银行从设立开始就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从而有效保证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姜丽明还表示,近两年村镇银行运行非常稳健,坚持“主发起人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重要原因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村镇银行的稳健经营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征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特别是在县城以下广大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
 

来源:21世纪网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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