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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收房马虎不得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7日

    随着市民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吃饱穿暖不再是愿望,如何提高生活品质才是人们的更高追求,尤其是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子成了很多人的梦想。
 
    但房产作为一个综合性商品,牵涉到很多方面,交易过程、交付过程、物业管理、装修、停车位等等,都容易出现问题、产生纠纷,让许多购房者头疼不已。为此,本报从选房、收房两个方面与读者共同解读房产相关消费中的问题。
 
    买房篇
 
    认购书不一定要签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大多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不少购房者甚至还误以为签认购书是购房的必经程序。
 
    事实上,签订认购书不是房屋预售或销售的必经程序,购房者可以选择不签认购书而直接签购房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认购书属“预约合同”,也就是在认购书上应对之后要签的购房合同基本条款给予明确,如果置业者未见购房合同,那么则不存在预约法效。一旦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那么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定金”“订金”要分清
 
    心急的购房者在销售人员的介绍下,匆匆看中一套房子,没有签购房合同就向开发商预付一笔钱。在事后考察中,购房者发现此房源的不足之处,向开发商要回预付款但遭拒绝。
 
    这种情况下,购房者预付的是“订金”并非“定金”,起不到担保债权的作用,开发商应该退还预收款。而“定金”则不同,在商品房销售中,定金法则同样适用,即“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定金不退,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的出卖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溢美之词”不轻信
 
    开发商精通包装之道,在商品房的售楼广告中作了许多诱人的许诺,例如“这里拥有最核心的位置,尊贵的地段,升值潜力相当大”、“到市中心就只要5分钟车程,非常方便”……但实际上,这些“溢美之词”更多是噱头,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广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对开发商而言并没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合同双方将广告的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而我国对于房地产广告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工商、房管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开发商发布的预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内容。
 
    收房篇
 
    交房逾期可追责
 
    按合同约定,开发商一般会在交房前十几天通知业主具体交房的时间及须带齐的资料。开发商约定的交房时限一般在交房通知单寄出30天内,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买家应从通知单的最后期限之日起承担所有购房风险责任及税费。
 
    一方面,如合同约定的收房期恰逢外出,购房者可通过电话或让亲友前去咨询具体情况。不能如期到场时,可及时与开发商联系另约时间。
 
    另一方面,如果是开发商方面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责事由,则开发商需承担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包括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和在一定条件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购房者不能以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没有承担为由,拒绝接收房屋,毕竟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
 
    “两书一表”不齐全可拒收
 
    验房前须要求开发商出示“两书一表”(即《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只有证件齐全了,才能签署入住单。有个别楼盘“两书一表”不齐全就准备交房,这主要是因为楼盘整体建筑未完成,有关部门无法验收。
 
    如果没有这“两书一表”,购房人可选择不收房。如需收房,要在《住户验房交接表》、《验房记录表》等相关文件中写明“未见××文件”等字样,并妥善保留好相关文件副本。购房者可以直接带走《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原件。在查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需特别仔细,因为《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楼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该楼盘都不能入住。
 
    工程质量有问题可退房
 
    购房者在验房时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如墙面或地砖破裂、漏水,甚至是房屋结构性问题,应当及时将问题列进验收文件里。
 
    只要发现问题,无论大小,都要记录下来。如果楼盘没有准备验收登记表,购房者要自备纸笔,将有关问题一一记录。
 
    据了解,如果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瑕疵,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则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若无明确约定,购房者可以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的规定要求退房。(综合)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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