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不需要的>> 赣州民生频道>> 赣州民生新闻 >> 正文内容

连续参加医保退休可享“优惠”?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9日

    龙南县居民陈先生:之前在龙南一直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今年8月份后在赣州上班,前几天去办理医保时,医保局工作人员告知要补齐8月至12月的费用,还告诉我,连续参加医保,退休后有优惠政策,这是真的吗?

    12月26日,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房地产公司从事销售的陈先生告诉记者,因家庭原因,今年8月份从龙南辞职到赣州上班,在龙南时单位一直都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今年12月,他准备以公司职工身份再次申请办理。

    陈先生说,当时医保局的工作人员建议他补交8月至12月的费用,“工作人员说补交费用对退休有好处,我想了解一下,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采访中,陈先生表示,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都是自己缴纳,8月至12月的费用共1000余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自愿,医保局工作人员建议补交的说法让他无法理解。

    12月26日下午,记者电话咨询了赣州市医保局。该局一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想从12月开始重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需申请8月至12月期间的医保中断,作为新的单位职工参保,在申请医保的相关表格中都有说明,所以,8月至12月费用缴纳属陈先生自愿。

    这名工作人员提醒,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男性在退休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30年,女性在退休前连续参保满25年,在退休后将享受无需缴纳费用也可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所以当时工作人员会建议陈先生补交8月至12月的费用。

    (记者黄松林)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责任编辑:

[版权与免责声明]

热门新闻

  • 还没有任何内容!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