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机构旧>> 赣州金融监管部门>> 赣州市金融工作局>> 政务公开 >>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赣州市加快引进发展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赣州金融网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8日

赣市府办发〔2014〕30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赣州市加快引进发展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加快引进发展金融机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30日

 

赣州市加快引进发展金融机构奖励办法

    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入驻赣州中心城区,健全和完善我市金融机构体系,加快推进赣粤闽湘四省边际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机构入驻奖励

   (一)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除省财政奖励外,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引进或新设立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法人金融机构,除省财政奖励外,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重点引进的以我市为中心,辐射全省或周边地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省级分行(分公司),以及直属总部的业务总部等区域性金融机构,除省财政奖励外,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奖励300万元;对先行进驻我市的台资、外资银行,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奖励200万元。

   (三)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等法人机构, 且人员在50人(含5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 除省财政奖励外,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对引进或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经营三年以上的,所募集的基金50%以上投入我市产业、企业,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100万元;对市外引进或新设立且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制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且基金规模1亿元(含1亿元)以上、经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30万元,5年内不得迁离赣州。

   (五)对引进或新设立的信用评级等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入驻,在赣州中心城区纳税且年纳税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财税贡献奖励

   (六)对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七)对引进或新设立的在我市注册纳税、依法合规经营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高于2%的融资担保机构,按融资担保费收入的5%享受省财政补贴。同时对为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全年实际发生额达到6000万元的县级担保机构、1亿元的市级担保机构,受益财政按照其担保贷款发生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其中县级担保机构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市级担保机构每家不超过50万元;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且年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相对于2%的收费标准执行,差额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不高于50%的奖励,每家担保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项目建设优惠

   (八)加快规划建设赣州金融商务核心区,促进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集聚。金融机构在赣州金融商务核心区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所需用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拍挂出让。

   (九)金融机构新建办公大楼的,竣工使用后,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际使用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

   (十)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且符合入驻奖励条件的,在赣州中心城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房补贴分五年平均到位,实际使用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十一)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且符合入驻奖励条件的,在赣州中心城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600平方米(含600平方米)以上且租期不低于3年(含3年)的,自租赁之日起2年内每年按照每平方米10元/月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3年内不得对外转租。

   (十二)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在新建、购置、租赁办公用房及通信专线连接和互联网服务等方面,市直(驻市)相关部门(单位)为其在用地、立项等行政审批方面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条件。

    四、高管人员激励

   (十三)对引进或新设立的年纳税额达200万元以上金融机构,其高管个人年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前2年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3年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十四)对引进或新设立且达到入驻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赣州中心城区新购置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最高奖励20万元。

   (十五)对引进或新设立且达到入驻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以个人名义在赣州新购车辆,按车辆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参照车辆购置税返还奖励金额)

   (十六)对引进或新设立且达到入驻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根据对外业务需要,经市外事或公安部门批准,优先办理出国护照以及赴香港、澳门商务活动的有关手续。凡需调入或配偶随调的,优先办理上编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为其新建档案,免费人事代理,承认其原身份、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龄连续计算。

   (十七)对引进或新设立且达到入驻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对其未成年子女,按其就学意愿,由市教育局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统筹安排入学。

   (十八)金融机构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参照执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赣市才发〔2013〕2号)。

    五、附则

   (十九)本奖励办法与市政府原已经出台的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执行;所需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

   (二十)本奖励办法所指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在赣州中心城区注册纳税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获得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十一)对在引进金融机构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二)本奖励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赣州金融网

责任编辑:

[版权与免责声明]

热门新闻

  • 还没有任何内容!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2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