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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来源:赣州金融网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8日

赣市府发〔2014〕24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4〕7号)和《中共赣州市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赣市发〔2014〕1号)精神,加快我市金融业改革步伐,推进赣南苏区振兴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赣南苏区振兴发展政策优势,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坚持市场配置金融资源为导向,强化金融优先发展理念,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发展产业金融、民营金融、创新金融为重点,健全金融机构,活跃金融市场,优化金融环境,聚集金融人才,防范金融风险,不断提升金融促进赣南苏区振兴发展的能力。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力争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8%,人民币存贷款余额、社会融资总规模和保费收入增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上市公司达20家以上,“新三板”挂牌企业达35家以上,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总量的比重达20%以上,初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体系,努力把赣州建设成为赣粤闽湘四省边际区域性金融中心。

    二、健全金融机构体系

   (三)大力引进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机构引进激励机制,重点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全国有影响力的城商行、外资银行以及证券、期货、专业性保险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支持驻市各金融机构在县(市、区)和示范镇设立分支机构。

   (四)发展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做大做强,推动赣州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改造升级,加快跨区域经营发展步伐,努力将其打造成为全国一流的城市商业银行。推进农信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加快赣州农村商业银行整合中心城区农信社机构步伐。支持村镇银行延伸机构。鼓励域外法人保险公司迁址赣州,争取设立专业性法人保险公司。努力争取银监会支持推动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五)培育新型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典当行、融资租赁、金融服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组建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鼓励辖区内中小商业银行在我市设立小微支行、社区支行。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增设村镇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探索设立分支机构、拓展业务范围、改制为村镇银行。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率先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探索发展供应链金融、金融保理等新兴金融业态。

   (六)发展融资担保机构。支持金盛源担保公司拓展融资担保业务,三年内融资担保余额达到60亿元以上。引导民间资本和财政资金进入融资担保领域,每个县(市、区)至少成立一家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支持财政出资担保公司提高代偿容忍度,允许其代偿率不高于2%,努力做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抵押物剩余价值进行担保和反担保,并作为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

   (七)发展互联网金融业态。加快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积极争取境内外大型互联网电商企业在我市设立线下供应、仓储物流、结算中心等,培育我市金融服务电子化和信息化自主品牌,积极引进发展金融业服务外包。稳妥推进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鼓励推广应用网络支付、手机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支持设立提升数据存储备份、云计算共享服务、大数据挖掘和服务、销售结算服务的机构,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支持体系,推进互联网金融与实体金融机构的融合,利用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和实体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为全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八)健全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证券咨询、商业保理、保险经纪等各类中介服务组织,构建专业化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九)组建赣州金融控股集团。整合全市各类金融资源和相关资产权益,组建国有金融资本投资公司——赣州金融控股集团。集团通过控股、参股现有金融机构或设立新型金融组织,参与地方金融组织的管理、对外金融合作等,逐步实现多领域发展、多牌照经营。

    三、发展金融市场体系

   (十)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信贷规模支持和直贷项目投入。积极争取上一级人民银行增加赣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意信贷规划。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贷款重组、信贷资产证券化方式盘活信贷资源,综合运用票据、信托、委托贷款、银团贷款、融资租赁、证券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产品,扩大业务规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商标、专利、政府采购订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市场。

   (十一)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挥钨、稀土、生物医药、农业、旅游等资源优势,重点培育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成长性强的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积极争取证监会上市企业审核“西部绿色通道”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内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积极推动市内企业到江西、深圳前海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鼓励各地通过设立政府先导基金、种子基金、夹层基金和国有企业转让部分股权等方式,大力吸引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资本等参与我市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基金投资创新园区。加大央企对接和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其投资设立战略新兴产业、文化产业等投资基金。探索设立稀土、钨等期货交易品种及产品异地交割库。

   (十二)大力发展债券市场。设立中小企业发债风险缓释基金,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集合票据、ABN(资产支持票据)、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重点支持城镇基础设施、保障房、棚户区改造、产业园区建设等项目发行企业债券。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增信作用,为债券融资提供担保。

   (十三)大力发展保险市场。扩大脐橙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支持开展蜜桔、白莲等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开展农业互助合作保险、农房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由财政出资建立统一的回购或反担保机制,撬动保险资金的直接投资。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和行业,鼓励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积极参与“险资入赣”项目库建设,积极引导保险资金投资我市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对“险资入赣”项目提供担保。积极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争取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医疗产业;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事业和社会管理改革创新,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鼓励定南县开展保险创新试点。

   (十四)建设各类要素市场。统筹规划建设全市要素交易市场,重点推进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稀有金属、碳排放权等交易市场建设。大力引进资本、人才和管理技术,加强与证券期货等交易所合作,促进各类要素与资本融合。加快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加快建设服务全省、辐射周边地市的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重组稀有金属交易所。

   (十五)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推进罗霄山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更高效、更普惠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服务农村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和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促进农村抵押物创新,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健全订单农业信贷担保机制,大力实施“财政惠农信贷通”。鼓励农民合作社开展资金、信用合作。

   (十六)健全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信息和增信服务机构-商业银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新机制。稳步探索设立合法合规的“P2P小微融资服务平台”。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风险补偿机制。全面推开“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等成熟信贷品种。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开展打包放款、出口押汇等企业融资业务,解决中小微企业合理续贷需求,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十七)创新开放型经济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跨国并购贷款、股权融资服务,综合运用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手段,支持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全面推广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吸引第三方交易平台在赣州综合保税区、国家级开发区设立跨境结算平台。争取批设或引进跨境电子商务结汇试点机构,探索建设与保税区涉外部门信息共享的跨境业务集中收付平台,探索开展自由贸易创新。

    四、创优金融发展环境

   (十八)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各部门、各行业要加快自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和应用制度,推进信用信息有序规范开放,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服务体系。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新型征信机构,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深化农户信用档案及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探索以县域为单位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工作。

   (十九)优化金融法治环境。严厉打击各种逃废金融债行为,加大清收力度,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加大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提升金融胜诉案件执行标的额兑现率。规范企业破产改制行为,加强金融债权管理,防止企业借重组、改制和破产之名逃废金融债务,加大对从事非法融资活动的惩治力度。

   (二十)切实防控金融风险。建立金融风险防范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市、县两级责任,增强金融监管合力。加大对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交易、保险欺诈等活动的防范、打击与处置力度,强化对经营困难企业、企业互保联保、影子银行、网络金融的监测管理和动态风险排查,督促金融机构及有关方面做好各种情景下的应对预案。防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潜在风险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债务风险,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加强对跨市场、交叉性的新产品、新业务的金融监管。完善金融风险预警监控、金融市场舆情快速反应、金融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等机制,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二十一)推进金融功能区建设。加快规划建设赣州金融商务核心区,制定金融机构落户、土地、税费等优惠政策,吸引域内外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努力打造机构门类齐全、金融市场完备、配套环境优良、具有赣州特色的金融集聚区。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金融集聚区,开展金融创新试验。

    五、强化产业扶持政策

   (二十二)设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市、县两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金融改革发展,鼓励金融创新、引进金融机构、推进企业上市、扩大直接融资、引进金融人才等。

   (二十三)加大机构引进政策支持。加快出台引进发展金融机构的奖励办法,对新设和引进的重点法人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重点引进的以我市为中心,辐射全省及周边地区的区域性金融机构,以及直属总部的业务总部等机构,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补助300万元;对先行进驻我市的台资、外资银行,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补助200万元;对新设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企业、融资租赁公司等其他新型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对新设和引进的金融机构的营业用房,在用地、规划、购买和租用上给予一定政策倾斜或优惠政策;符合执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落实优惠政策。

   (二十四)加大信贷投放政策支持。建立完善财政性资源与银行信贷投放、信贷政策执行等情况相结合的激励考核机制,提高银行业机构加大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引导银行资金向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三农”倾斜,在政策允许并确保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对银行业机构给予考核奖励,并在财政性资金存款上给予倾斜。对争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意信贷规划有力的单位给予奖励。

   (二十五)加大企业上市政策支持。对拟上市的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备案、提交申请、成功上市等阶段由市财政给予补贴,受益财政相应配套补贴。对在“新三板”挂牌,境外成功上市募集资金80%及以上投向我市项目的企业,按照有关办法进行奖励。对拟上市的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的产权、土地、税费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依法简化手续,减免费用,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上市成本。

   (二十六)加大债券融资政策扶持。鼓励非公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区域集优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公司债等债务融资工具,由受益财政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对成功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金融机构,在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评中设立单项奖予以奖励。支持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对成功投资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的证券公司按实际到位资金0.1‰奖励公司高管人员。

   (二十七)加大保险业发展政策扶持。对成功引进保险资金且单项融资额在10亿元以上,融资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1‰给予等额奖励。对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投保信用保险的企业,政府补贴60%的保费,承保公司减免40%的保费,实现“零保费”政策。

   (二十八)加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扶持。对在我市注册纳税、依法合规经营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高于2%的融资担保机构,按融资担保费收入的5%享受省财政补贴。同时对为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全年实际发生额达到6000万元的县级担保机构、1亿元的市级担保机构,受益财政按照其担保贷款发生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其中县级担保机构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市级担保机构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且年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相对于2%的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不高于50%补助,每家担保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保障措施

   (二十九)加强金融工作的领导。各地要牢固树立金融产业优先发展的理念,从组织保障、政策支持、工作部署等方面,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要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金融工作机构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加强与各级金融单位联络沟通,履行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推动金融改革与创新、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三十)加大金融人才培育交流力度。全力协助配合国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我市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加大金融人才双向交流力度。重视培育和引进金融人才,加强市金融研究院建设。定期举办市、县党政领导干部金融知识培训班,邀请国内外金融专家来我市讲学,选派市内金融系统干部到上级金融部门挂职学习。对符合引进条件并经监管部门认定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和经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我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2014年10月30日

来源:赣州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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