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0日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8月19日,记者从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根据《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江西省接送小学生、幼儿的非专用校车过渡期的最后期限为本月31日。自今年9月1日起,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使用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不符合专用校车标准的校车,一律禁止运载小学生和幼儿。
对不符合专用校车标准的集中接送小学生、幼儿车辆,车辆所有人需恢复机动车原貌。在机动车恢复原貌前,一律不得通过机动车查验,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同时,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运;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强制报废,确保上路行驶的校车安全性能良好。广大群众如发现非法运输的“黑校车”“非专用校车”,均可向当地教育、公安、交通部门投诉举报。
我市各地公安部门将联合教育、交通等部门,采用自查、互查、联合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中小学、幼儿园的接送车辆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检查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是否达到专用校车标准。对于仍使用非专用校车接送小学生或幼儿的,将严格依法处罚;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将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并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将依法扣留该机动车并依法处罚;对校车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