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3日
连日来赣州气温高企,一度高达38℃。酷暑当头,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仍有不少人坚守在高温岗位上,如何让高温工作人群平安度夏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7月22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近年来我市贯彻执行的高温劳动保障政策,给予了高温下的劳动者更加人性化关怀。
高温补贴按月发放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的高温津贴标准是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月的高温津贴标准是160元。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时间。同时,高温津贴纳入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随每个月工资按月发放。
除了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在每年的6月至9月,用人单位还应该向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药品及保健品,所需费用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同时,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等为由抵扣应发放的高温津贴。
室外露天作业有规定
赣州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的负责人表示,我市早已明确了高温天气下室外露天作业的时限,当日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高温天气,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37℃以上、40℃以下时,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在11时至16时高温时段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为一般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要求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
据了解,除了将发放高温补贴及露天室外作业写入制度中,我市还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以将制度落到实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据悉,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高温津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高温津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