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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二次补偿申报即将开始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1日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减轻身患疾病参保人员和生活确有困难的参保人员的医疗支出负担,4月15日起,我市将对2013年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疾病参保人员进行二次补偿。

    据介绍,此次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申请二次补偿的补助对象、范围和申报材料相同。补助对象是指2013年参加了赣州市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补助范围即参保人员2013年度发生的符合赣州市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包括门诊特殊检查和治疗费用、慢性病治疗费用、住院医药费)中个人负担部分,以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医药费用。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供2013年参保人员医疗补助申请表(1份)、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城镇居民可带户口本簿)、医保证及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1份),到参保地医疗保险局进行申报。

    据悉,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申请二次补偿的补助标准和申报时间上有些不同。城镇职工二次补偿的标准为住院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达到5000元以上的,5001-10000元部分补偿5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60%;门诊特殊慢性病医药费和大型检查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达到2000元以上的,2001元以上的部分补偿50%。申报时间由参保地医疗保险局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其中市本级参保人员申报时间为:第一批2014年4月15日至30日,第二批2014年7月15日至31日。

    而城镇居民二次补偿的标准为符合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药费和住院医药费中个人负担部分达到5000元以上的,5001-10000元部分补偿40%,1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50%。最高补偿金额为当年大病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额,目前为10万元。申报时间由参保地医疗保险局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

    医保工作人员提醒,符合条件者应带好申报材料及时到参保地医保局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责任编辑:记者谢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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