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5日
本报讯 (特约记者吴跃强) 12月23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省已经出台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从资金筹措、税费优惠等方面,为棚改提供保障。
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改
除了加大财政、信贷支持外,我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
同时,支持融资平台筹集资金。符合规定的市、县(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据悉,5年内,我省将改造各类棚户区63.7万户,总投资达1500亿元以上。全省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期总投资270亿元。
困难居民优先安排公租房
我省提出,要结合城市规划,精心布局设计各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原地和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精心组织好新建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污水与垃圾处理以及地下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提高综合承载力。
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上,严格执行房屋征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禁止强拆强迁。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在符合有关政策的条件下,优先通过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保障房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