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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未参保者可补缴 按平均工资60%缴费

来源:大江网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7日

    大江网讯 高洁、记者喻云亮报道:8月26日,大江网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了解到,该厅近日出台了《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6月30日)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出了具体规定。

  参保范围:2011年6月30日前曾参加工作未参保者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一是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江西各类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人员(包括未参保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其二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三是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江西城镇户籍。

  符合以上条件人员经本人自愿,按个人身份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可一次性缴满15年领取养老金

  在缴费年限上,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缴费基数和比例按60%核定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2012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补缴按基数总额8%记录

  据了解,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1995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参保后,达到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满15年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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