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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2013年年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情况通报

来源:赣州金融网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3日

融资担保机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属、驻市各银行金融机构,各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根据《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赣府金办发〔2010〕5号)、《2013年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指引》和《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赣市金发〔2013〕6号)文件精神,我市47家持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有46家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参加2013年年审,另有赣县振企担保有限公司因成立时间不足一年,允许其明年再参加年审。截止2013年6月底,通过省政府金融办年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共有37家。现将我市38家(见附表)持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予以通报。

    按照《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8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从事以下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等。

    经过批准,38家融资性担保机构还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和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其中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此外,38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中有6家签定了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托管协议(见附表中备注),签订注册资本金托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自觉覆行协议中对注册资本金使用范围的规定,自觉接受托管银行对托管资本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资本金托管银行要自觉覆行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做好托管资本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主动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告情况,做好风险防控。

    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抽逃注册资本金,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金融证券期货业务和集资等禁止从事的业务,不得变相将资本金结汇用于房地产投资、股权并购、证券投资,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和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以上非法活动的,可向省政府金融办和赣州市金融工作局举报,省政府金融办举报电话:0791-88858086,赣州市金融工作局举报电话:0797-8392803,有关部门将据实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报。

    附表下载:《持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xls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来源:赣州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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