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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纳入工伤保险基金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3日

  7月1日,笔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市于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在对工伤保险的使用范围、待遇水平、基金支出项目、工伤认定范围和程序等方面有哪些突破?呈现哪些亮点?笔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据了解,2013年1月至5月,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34.6万人,其中农民工10.9万人,事业单位人员7.14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2141人,基金征缴收入6040万元,累计有2886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管理。

  适用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

  日前,在我市某单位工作的杨先生,在上班途中,因公交车急刹车,导致杨先生3根肋骨断裂。杨先生此次受伤属于工伤,但因之前杨先生所在的事业单位不在工伤保险范畴,所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赣州市医疗保险局保险管理科谢庆华介绍,《办法》实施后,明确了适用范围从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大到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按照《办法》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如根据《办法》实施,杨先生则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增强工伤认定的可操作性

  谢庆华介绍,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认定,增强工伤认定程序的可操作性,《办法》在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对工伤认定程序进行了补充:一是明确了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及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向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是规定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应提交的材料,并规定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方便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三是明确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办理的程序和时限。

  同时,为提高工伤职工的保障水平,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由原来的8项增加到12项,增加了4个支付项目,即工伤保险基金还可用于支付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职业康复费”等4个支出项目。

  明确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谢庆华告诉笔者,《办法》还明确了五到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规定。其中,《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例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5级是20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5级是32个月的本人工资。同时还规定,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发30%;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这比原来缩短了5年,扣减比例降低了50%。(刘水莲)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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