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0日
近日,已在南康有一套房的刘先生向赣州开发区工商局投诉称,他在赣州看中了一套房子欲按一套房的首付比例来交钱,销售员答应会帮其办好手续,但却迟迟未办成。于是,刘先生要求开发商退还之前交的房款却遭到拒绝。
据介绍,2011年,家住南康的刘先生在赣州市迎宾大道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已经在南康有一套房屋的刘先生想按首套房来购买此房。刘先生称,因为当时售楼人员告诉他可以办好,所以答应购买此房。随后,他按首套房的比例交付了27万元的首付。2012年中秋节前后,刘先生来到该售楼部办理相关手续,对方要求其开具无房证明,但他无法开出,售楼部也没再联系他。2013年3月中旬,刘先生应约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却因过了时效而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手续,开发商提出转换别家银行办理,遭到刘先生的拒绝。刘先生认为,他当初告知售楼人员他已有一套房屋,是售楼人员承诺能帮其按首套房的手续办理他才愿意购买,现在为了这套房屋,他已经浪费了许多时间,他希望退还购房款。近日,他投诉至赣州开发区工商局黄金岭分局。
开发商对工商执法人员表示,他们与刘先生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已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严格遵守。开发商在帮刘先生代办按揭贷款的行为当中,没有任何过错,均是按照规定办理,如果消费者要退款则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后,经过工商人员协调,刘先生答应按合同执行,暂时不退购房款。工商执法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轻易相信口头约定,如已口头说好必须形成书面合约。(曾庆文 记者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