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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欲出台条例治理机动车"黑尾巴" 专家解读

来源:新华网江西频道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9日

    连日来,本报就《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推出连续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8日上午,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凌云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就征求意见稿中市民关心的为何停车3分钟应熄火、为何取消强制报废条款、机动车排放黑烟如何监管等热点问题作出回应。凌云称,“经省政府法制办办务会讨论,黄标车闯限行拟罚款200元,取消记分处罚。”

    【修改】

    黄标车闯限行拟罚款不记分

    在此前对外公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具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措施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对驾驶人记两分。”

    凌云说,经过省政府法制办办务会讨论,拟只对黄标车闯限行罚款,不记分。

    【解读】

    话题1

    为何停车3分钟应熄火?解释:实验表明排放和油耗显著下降

    凌云说,北京交通大学对汽车启停对燃油消耗和汽车尾气排放影响做了实验。实验表明,熄火90秒和3分钟怠速对比,排放和油耗显著下降。中途熄火90秒和持续怠速3分钟对比下,汽车燃油消耗减少42%,氮氧化物排放基本持平,但碳氢化合物排放下降了41%。“因此,北京立法提出了停车3分钟必须熄火的规定。”凌云说,考虑到我省设立处罚条款实施处罚存在取证难的情况,根据专家意见,只设倡导条款未设处罚条款。“该规定可以提高公众环境节能和环保意识,同时有助于节能宣传和公德意识宣传。”

    话题2

    为何取消强制报废条款?解释:多条款促使不达标机动车不能上路

    最初草案中,曾提出环保检验复检,三次不合格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在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中,该条款被取消。那么,环保检验不达标的机动车如何管理?

    “有多项条款可以对不达标的机动车进行钳制。”凌云说,在“环检前置”条款中,明确提出“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运定期审验手续。禁止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使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限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话题3

    排放黑烟如何监管?解释: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管

    在最早出炉的草案中,提出“行驶的机动车持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500元以下罚款。”在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中,因有专家提出行驶中的机动车持续排放黑烟难以量化,该条款被取消。

    “我们对‘投诉举报’条款作了完善。”凌云说,在条款中,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机动车持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排气污染超标行为,都有权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并依法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及时处理和答复。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管。”

    话题4

    为何将打桩机和挖掘机列入?解释:非道路机械作业排污量非常大

    在新修改的征求意见稿的“排污申报2”条款中,明确提出“使用打桩机、挖掘机等非道路用动力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凌云说,该条款是全国各地相关法规中,首次将非道路用动力机械纳入防治范围。

    为何将非道路用动力机械纳入?凌云解释,“由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9条已经对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建立了申报制度,而非道路机械作业主要来源于建筑施工,可以连同噪声排放一并申报。

    由于非道路机械作业的机械主要使用低品质燃油,排污量非常大,公众对这一类大气污染物排放非常关注。” 来源:江南都市报

    文/记者陈艳伟 实习生左晓春 周婷

来源:新华网江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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