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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资新政出台 支持外企境内上市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何珺 郭新志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4日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

  

  继去年底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之后,中央再次强调,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并制定出更为细化的措施。昨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放宽外资融资渠道

   国务院昨日刊登在中国政府网上的《意见》要求,国家将依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意见》称,要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制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

   “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措施,早在去年12月,就曾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被重点谈论。当时,出台了鼓励外商投资的五大措施,包括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从整体结构上看,此次《意见》仍然以以上吸引外资的“五招”为主要框架。“和今年年初传达的  (上述会议)精神差不多,没有太多新提法,但是更加具体、细致。”商务部跨国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何曼青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

   比如在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方面,《意见》不仅提出,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还明确要求,“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此外,为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何曼青指出,近年来,在利用外资方面的政策大方向已经非常明确。提法虽久,但未必能很好地执行,尤其是在市场引导和监管方面。《意见》出台后,将加强相关政策的可操作性、可持续性。

   鼓励外商向中西部转移投资

   此外,《意见》称,将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情况,国家将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劳动密集型项目条目,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意见》要求,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要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时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 

  “在利用外资方面,要重点关注新兴产业和中西部地区。”何曼青认为,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劳动密集型项目条目。另一方面,“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则被列入严格限制的“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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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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