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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小三”要赠与房 为何法院判决各不同?

来源:解放网-房地产时报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5日

 

(房报资料照片)

(房报资料照片)

在“防火、防盗、防‘小三"之余,对家庭中出轨方赠与“小三”的房产如何要回,一向是房地产行业,也是普通百姓最关注的话题。

从最近两年各地、各个法院的判决情况来看,对赠与“小三”房产的要回,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判决,有的法院判决房子全部返还;有的法院判决房款一半返还;有的法院判决出轨方无权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买房;有的法院判决出轨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的支配权;有的法院判决要考虑公序良俗;有的法院判决认为既然有赠与合同,就不应该考虑公序良俗。

别说读者糊涂,记者糊涂,连律师也糊涂了。

【最痛快的判决】

即使做公证也不得房

案情:44岁的林女士是宁海人,结婚后没几年,先生就因病去世,留下林女士和儿子,两人相依为命。 2000年,眼看儿子中考失利,林女士心想,不如让儿子学手艺,以后也好维持生计。于是林女士带着儿子找到了陈师傅学习电焊。

已有家室的陈师傅家里有妻子李某和儿子小陈,但他对林女士的儿子照顾有加,非常尽心。而林女士也心存感激,便三天两头过来帮忙打理家务。一来二往,陈师傅和林女士日久生情,两人便生活在了一起。

2011年2月,陈师傅突患重病,住院期间,林女士悉心照顾,数月后,陈师傅因病去世。陈师傅去世后,林女士拿出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遗嘱中写到,陈师傅名下的一幢三层楼房,在其过世后属于其份额部分归林女士所有。林女士将陈师傅的妻子和儿子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陈师傅所有的房屋份额,即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价值80万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陈师傅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合法,但遗嘱内容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考虑到陈师傅病重期间,林女士较长时间照顾和护理,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陈师傅的房产归其妻及子女所有,被告给付林女士4万元。

【最纠结的判决】

要回本金却要不回升值

案情:62岁的李女士与68岁的马先生于1976年结婚。李女士诉称,2002年,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先生在北京某银行取出16.8088万美元,用以购买一套房产,并将该房产赠与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32岁的韩女士。

李女士说,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自己私自购买房产并将房产赠与情人,严重侵犯了她作为夫妻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韩女士明知马先生已经结婚,还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接受赠与的房产,该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韩女士辩称,她与马先生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即使存在赠与,请求撤销的主体也应该是合同双方,李女士的主体不适合。

判决:2011年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马先生账户内的16.8088万美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他未经妻子同意,自行将上述款项用于为韩女士支付购房款,该行为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韩女士给付李女士16.8088万美元等值的人民币。宣判后韩女士上诉,二审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惊讶的判决】

“小三”竟得一半房款

案情:来自汕头的吴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已有20年,生育三子一女。 2001年,两人购买了位于天河区黄埔大道马场路金骏大厦的一套房,并登记在张先生名下。

2004年,张先生结识揭东县陈小姐,两人不久便开始交往,并于2007年未婚生育一子,陈小姐带着儿子一直居住在金骏大厦的房内。后来,陈小姐发现张先生竟是有妇之夫,与张先生发生争吵最终分手。

2008年3月,陈小姐与张先生签订协议,约定儿子小杰归张先生抚养,张先生补偿她30万元。同日又签订一份《附加协议书》,内容为:“双方分手,同时男方自愿将金骏大厦的房产送给女方居住,如需转卖,男方无条件协助办理,卖下的房款由女方所得。”随后,陈小姐、张先生及双方证人在《附加协议书》上签名,并无吴女士的签名。

2009年7月,张先生与原配吴女士将金骏大厦的房产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案外人刘某,同日便过户登记到刘某名下。陈小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履行《附加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出售金骏大厦房产所得58万元。

判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小姐获得一半房款,后双方同时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与天河区法院观点一致,均没在判决书上对道德问题评判。一审法院认为,在吴女士事前不知,且事后未对协议进行追认的情况下,张先生无权处分该房屋全部产权,但张先生对其中一半产权及该房出售所得一半房款的处分是有效的,因此该《附加协议书》只是部分无效。

二审广州中院补充意见指出,基于张先生、吴女士的共同出卖行为,《附加协议书》约定的赠与财产已转化为动产,张先生作为共有权人有权分割及处分属于其所有的一半房款。因此,无需考虑不动产赠与以变更登记为要件,法院最终判决张先生应当将该房款的一半即29万元返还给陈小姐。

来源:解放网-房地产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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