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5日
近日,家住赣州市金东路的张先生向工商部门反映,其小区物业突然贴出加收物业管理费的通知,他认为之前开发商承诺以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费,现在不应该再涨价。
张先生告诉记者,2010年买房时,开发商并无优惠活动,但承诺他的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随后他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入住后,张先生的物管费一直按当初承诺的价格交费。去年该小区更换了物业公司后,要求张先生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价格交纳物管费。张先生认为,当初买房子没在单价上优惠,就应该在物管费上优惠才算得到实惠,但他和物业公司谈不拢,便投诉至赣州开发区工商局黄金岭分局。
3月13日,工商人员告诉记者,张先生和开发商当初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他的物业管理费如何收取的问题,只是在其中的一份附件,即前期物业管理中标明了张先生的物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缴纳,而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购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工商人员表示,张先生物管费收取的规定并未写入合同,因此不支持他的申诉。工商人员也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每条细则。(曾庆文 郭建国 记者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