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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签得太“急”引发纠纷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7日

    目前,由于保险公司的部分一线业务推销员业务水平不高,在推销保险过程中未对投保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导致保险纠纷频发。2月25日,大余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原告黄某与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同意自愿解除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某人寿保险公司同意在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黄某人民币25000元。

    经审理查明,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周某多次向原告黄某的小姨推销保险,原告的小姨遂将原告的父亲介绍给周某。经过简单询问,周某得知原告曾因脑瘤住院治疗,但现在身体状况良好,遂与原告父亲签订了保险合同。投保后,原告父亲按时足额交纳了保险费。

    2012年8月,原告黄某因脑瘤复发而进行手术治疗。原告父亲遂向被告报案理赔。被告于今年1月9日下达理赔决定通知书,该理赔决定的主要内容如下: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属带病投保,自2013年1月8日开始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原告黄某对理赔决定不服,导致成诉。

    庭审过程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

    原告父亲表示,原告黄某之前患病的事实在投保时已经说明,且原告在投保时身体状况良好,因此原告旧病复发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被告保险公司则表示,原告曾分别于2003年、2008年因脑部同一部位罹患脑瘤而住院治疗,证明该疾病复发的可能性大。而原告父亲在投保时未明确说明这一事实,因此属于带病投保,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不进行赔偿。

    主审法官在调解时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业务人员在推销保险时做到询问相关事项细致、准确、完整,以避免上述纠纷出现。经主审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责任编辑: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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