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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赣州金融网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07日

赣市金发[2013]6号
 
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融资担保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金融办、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七部委2010年3号令)、《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赣府金办发[2010]5号)和《2013年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指引》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融资性担保机构2013年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全市依法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存续期满1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年审时间

    年审工作从2013年1月15日起至5月31日止。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交年审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2月28日。

    三、年审相关材料

    担保机构年审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和电子版,一式三份,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各一份。纸质材料必须加盖担保机构印章,按顺序用A4纸张正反打印,装订成册。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市金融办邮箱:gzsjrb2010@163.com,未报电子文档视为不参加年审,联系电话:8392803。附件的电子版可在赣州金融网下载。

   (一)基本情况表;

   (二)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年审凭条、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印鉴卡的复印件;

   (三)2012年经营情况报告暨2012年工作总结及2013年度工作打算。包括主营担保业务种类(贷款担保、票据担保等)、占总量情况,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服务情况,担保业务的特色和担保方式创新,当年新增代偿、准备金提取情况,最大十家客户集中度明细、最大三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盈利上缴税收、获得奖励和补贴等情况及2012年担保业务月度报表;

   (四)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证明。包括相关银行授信批复文件、担保合作协议和各相关银行盖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和在保责任余额汇总表;

   (五)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担保机构全部帐户及帐号清单、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2012年四个季度末货币资金银行对帐单(加盖银行公章)和资金运用情况明细等。已签订托管协议的担保机构需提供托管银行出具的2012年托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六)客户担保保证金规范管理及使用情况报告。包括是否收取客户担保保证金,客户担保保证金专户账号及2012年12个月末银行对账单(加盖银行公章);除用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外,是否有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担保责任解除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将客户保证金退还客户情况;制定和完善客户保证金管理的有关制度情况,定期报送监管部门备案情况;

   (七)银监会要求上报的2012年度机构概览和统计报表(G1-G5);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九)经省内AAA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2年度审计报告;

   (十)2012年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

   (十一)监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年审要求及步骤

    县(市、区)监管部门收到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交的年审材料后,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出具审查意见报市金融办。年审工作按照“集中审查、择优先审,分批上报、合格先报”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监管部门要集中时间和人员审查,分类分批(原则上分二批2月21日及2月28日前)上报审查意见,否则不予受理。要做到对依法合规经营和担保业务较好的担保机构优先审查,合格一批上报一批,基本合格的需整改到位并验收合格后再上报,不合格的需签订托管协议且资金到位后再上报。年审环节主要为:

   (一)提交年审材料。1月15日至2月28日,各担保机构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年审材料。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直接将年审材料提交市金融办,其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报各县(市、区)监管部门。

   (二)初审。2月28日前,县级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报送年审合格担保机构名单、担保机构的年审材料及审查意见;3月31日前,市金融办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年审合格担保机构名单、担保机构的年审材料及初审意见。

   (三)整改。年审基本合格的担保机构按照市、县(市、区)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最长不超过15天),市金融办提交整改到位并经验收合格的审查报告,最终日期不超过4月15日。

   (四)签订托管协议。市金融办初审为年审不合格的担保机构与市金融办、托管银行签订注册资本金全额托管协议,提交江西省内AAA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托管资金验证报告,最终日期不得超过4月15日。

   (五)复审。4月30日前,省政府金融办将对市金融办报送的年审合格担保机构名单及初审意见进行集中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六)网上公示。5月10日前,省政府金融办在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频道、中国江西网金融频道将年审拟合格的担保机构名单进行网上公示。

   (七)发证及通报。5月31日前,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复审意见,市、县(市、区)监管部门向当地工商、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通报年审情况,并在当地权威报刊、网络等媒体上通告年审不合格的担保机构名单。6月15日前,省政府金融办对当年经营许可证到期且公示无异议的担保机构换发经营许可证,向省工商局、江西银监局及各驻赣金融机构通报年审结果。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取得省政府金融办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年度检验。

    五、审查内容

   (一)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载明内容是否与工商营业执照、实际营业地址等一致;

   (二)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变相将资本金用于房地产投资、股权并购、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业务以及高息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是否存在挪用、抽逃注册资本金,骗取银行授信贷款,违规开展委托贷款、帐内外委托理财和为民间融资等经营范围以外的事项提供担保,超区域经营及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四)是否存在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情况。除用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外,是否有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担保责任解除后,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将客户保证金退还客户;是否制定和完善客户保证金管理的有关制度,明确客户保证金收取、退还及代偿的标准、条件和程序以及专户管理等要求;是否将有关情况定期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五)担保机构涉及《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变更情形的,是否已按规定报批;

   (六)是否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向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交业务统计报表(包括网上动态监管系统)、财务审计报告、协作银行对账单等文件和资料;

   (七)是否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实地查看是否在醒目位置张贴自律承诺和监管部门举报电话,营业地址户外标牌等是否规范,与担保机构名称一致;

   (八)担保机构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及风险控制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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