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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市场监管协调小组成立 跨市场监管框架成形

来源:凤凰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2日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就在股指期货正式推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时,为防范和应对股指期货推出后可能出现的跨市场风险,新的监管架构逐渐浮出水面。

   本报记者获悉,中国证监会已经成立“股指期货市场监管协调小组”,以实现信息共享和跨市场协调监管。跨市场联合监管协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交换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共同风险控制机制和联合调查机制等。其目标是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保障现货和期货市场健康协调发展。

   与此同时,1月11日,一位监管层人士指出,除新成立的协调小组外,期货市场原本已建立起来的五位一体监管框架也将在股指期货推出后继续发挥作用,这五方分别是:证监会机关、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和期货业协会。

   “(这五方)实施统一领导、共享资源、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合力监管的监管工作机制。”上述人士说。

   跨市场监管

   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中,“如何防范和化解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后可能出现的跨市场风险”是核心内容,相关各方将以“职责明确、分工协作、信息畅通、机制健全、讲求实效”为原则。

   本报记者获得的信息显示,股指期货市场监管协调小组以证监会相关分管领导为组长,组员包括证监会各业务部门、沪深交易所、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登记公司等。

   上述监管部门人士表示,此小组在股指期货的筹备期间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期货一部等核心部门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同时基金部、机构部也将统筹协调相关机构参与股指期货等相关事宜。

   与此同时,包括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登记公司和监控中心在内的“五方”签署的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系列协议也将正式发挥作用。

   五方签署的协议包括: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备忘录》、《跨市场监管信息交换操作规程》、《跨市场监管反操纵操作规程》、《跨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这些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构建包括信息交换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共同风险控制机制和联合调查机制等在内的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联合监管协作机制。

   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姜洋曾在协议签署现场指出,在股指期货的筹备过程中,不论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相关配套法规还是中金所制定的业务规则,都将防范和化解跨市场风险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予以考虑。

   前述接近监管部门人士表示,股指期货推出在即,中国证监会将加强指导、协调,督促五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有效的联合监管措施,防范并及时查处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股指期货交易的顺利推出和平稳运行。

   中金所“重担在身”

   作为承担场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场所,中金所在严控市场风险方面将责任重大。

   按照目前已有的风险控制方面的规则,中金所将同时严密监视期货、现货市场的运行状态,一旦市场出现异常情况,将采取包括风险警示制度、强行减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等在内的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及时警示和化解风险,严防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

   中金所之前发布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中金所将通过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保证金制度、涨跌停制度来规范市场的正常运行。

   一位参与过中金所培训的期货公司人士告诉记者,中金所风控系统现在看,的确是一个严密的整体,它除了在实现一般期货市场的风控功能以外,还更突出了跨市场监管的意义,而这也正符合金融期货区别于商品期货的特殊需求。

   “金融资产的流动性要远远好于大宗商品,这会对金融期货监管的效率提出更高要求,同时金融期货与现货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性,与商品期货相比,二者之间更容易相互影响,因此在监管期货市场的同时,必须密切跟踪现货市场的运行状况。”该期货公司人士认为。

   在市场预警方面,中金所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中金所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期货价格出现异常;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存在较大风险;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之一。

   在会员和投资者的管理方面,若出现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异常、持仓异常、资金异常或涉嫌违规、违约等情况时,交易所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投资者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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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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