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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合作渐现矛盾 如何协调业务中各方利益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6日

  银行保险是指银行和保险业充分利用双方的信息、网络、产品、服务和资本优势,通过银行网络销售保险产品。今年上半年,我国银行保险实现保费收入1654.33亿元,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费总收入的67.81%,是保险营销最主要的渠道之一。从利益相关者角度来看,银行保险的发展主要是银行、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四个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制衡和协调发展的结果。

  利益相关者理论最早是由经济学家安索夫提出,他认为“要制定理想的企业目标,必须综合平衡考虑企业的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冲突的索取权”。就银行保险而言,其涉及的四个利益相关者之间既存在利益冲突,又能够和谐共存。主要表现为:

  1.总体而言,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对立的一面。一方面,保险公司希望利用银行的信誉外溢效应开展业务,但这种行为却可能对银行信用造成负面影响。银行保险产品复杂程度较高,对产品销售人员的专业性要求高。银行职员作为非保险专业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可能进行不当宣传,使客户对保险产品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而一旦这种期望落空,银行的信用必然会首先受到怀疑。此外,在银行保险中,银行只负责保险产品的销售,保险公司负责保险产品的设计、人员的培训和理赔等,当保险公司服务不到位、与投保人产生纠纷时,投保人往往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在公众心目中的信用。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希望通过银行降低产品的销售成本,而银行却希望从中获得较高的手续费。在我国金融市场上,银行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一些拥有ATMS系统、信用消费体系、电话销售网络等多样化销售渠道的大型银行更是成了保险公司争相合作的对象,而这些优势又使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银行为了增加自身的利益,必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更多手续费,这与保险公司降低成本的初衷背道而驰。

  2.银行与保险公司有可能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随着我国银行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费率不断提高,这导致保险公司的展业成本增加。为了维持自身的收益,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产品价格,从这个方面来看,银行保险非但没有给消费者带来价格方面的实惠,反而有可能增加其负担。同时,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也可能造成一部分客户资料的泄露与流失,对消费者的隐私权构成威胁。如保险公司在通过银行进行产品销售的过程中,总期望能从后者的客户资料库中挖掘出尽可能多的信息,以扩大自己的客户范围。一旦银行的客户保密工作出现疏漏,必然对客户利益造成损害。

  3.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运营可能违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作为商业性的利益主体,银行和保险公司必然以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的目标。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之下,单个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参与者的合法利益,甚至对整个市场造成不利影响,破坏整体的和谐与稳定,因而需要相关部门对其实施各种监督和管制,包括对银行和保险公司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这些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立法和执法体系与过程。

  鉴于上述分析,主要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协调和改进:

  (一)建立银行保险激励制度

  目前,我国银行保险市场中形成了“保险公司——银行——银行职员”这种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代理费用,而银行则通过其员工为保险公司销售产品,实质上,银行只是连接保险公司和银行职员的一个“媒介”,真正和客户接触的是银行职员。相较于给银行支付较高的手续费作为激励,为银行职员制定一个良好的激励制度,更能给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利润。在目前的银行保险中,多数银行实行一人多岗,部分员工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还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其他员工则没有参与保险的销售。若前者没有得到额外的报酬,其积极性势必会受到打击;而若报酬太高,则会造成员工之间收入的不平衡。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注重对银行职员的个人激励,以达到最佳的代理效果。

  (二) 转变银行保险的经营组织结构

  目前,银行保险大多只作为银行的短期合作项目,或拓展其他业务的辅助手段。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银行与保险公司间的合作只能采取协议合作的模式,不得进行资金层面的融合。面对银保松散型合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国一些保险公司与银行开展了战略型合作的有益探索,如平安保险以汇丰入股的6亿美元资金为筹码与中国银行 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部分金融控股集团已经初具雏形,如平安保险公司包括平安财险、平安寿险、平安证券、平安信托、平安银行在内。从长期来看,销售代理只是向战略联盟过渡的一种形式,而集团化经营则是银保合作的未来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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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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