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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非征重税 A股2010年有望上演开门红

来源:新华网    作者:韩洁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04日

 

  2009年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国务院批复了对大小非减持征税的方案,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著名财经评论家水皮将国务院出台大小非减持征税办法称为2010年第一个利好,这是管理层给徘徊震荡的股市给予的一个方向性信号,2010年股市一开盘可能将上演开门红。

   三大利好可能接踵而至

   因为临近节日放假的原因,很多机构并没有注意到这一消息,记者采访中,多位基金经理和分析人士对于2010年行情都比较看好,经济复苏已经确定,即便有温和通胀也会有利于企业盈利能力的恢复。信达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黄祥斌向《华夏时报》记者透露,根据他所了解的消息,随着对大小非和战略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获批,海南国际旅游岛和股指期货也可能在元旦之后陆续获批公布,一旦三大利好接踵而至,2010年开盘可能出现乱涨一气的局面,并很快突破前期高点。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规定鼓励投资者长期持股,抑制短期套现行为,培养长期持股与公司共同成长的文化,投资者会更关心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

   大小非逃税灰色通道被堵上

   黄祥斌说,这次针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对大小非和定向增发的自然人股东有影响。此前,本报曾经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紫金矿业自然人大小非减持是否征税一事语焉不详,这次终于有了明确的答案。陈发树和柯西平等紫金富豪这样的战略投资者,参与青岛啤酒、云南白药和京东方的定向增发和战略投资,今后减持将不得不按照新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法人股借道自然人股东逃税的灰色通道被堵上,神秘富豪股市满天飞的现象将会减少。

   据记者了解,之前,国家税务总局曾经有对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一直按照20%征收所得税的规定,但是对于大小非和限售股的上市转让的税收征缴一直处于灰色地带;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进行股票转让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说。新规定实施之后,个人炒股仍然不用纳税,不过,如果个人参与定向增发,买便宜的股票今后上市就需要缴纳所得税了。

   一位律师告诉记者,针对大小非的暴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一种财富分配的调节,有利于市场的公平和谐。(华夏时报 金水)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31日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指出,此次涉及的限售股包括三类:一是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二是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三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通知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主要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此外,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根据通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是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二是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通知还指出,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名词解释:限售股

   限售股有2种,一种是IPO限售股,另一种股改产生的限售股。

   股改限售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股改后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之为限售股。

   IPO限售股: 新股上市日起3个月,网下配售股票上市流通。上市日起1~3年,原股东的限售流通股陆续上市流通。限售流通股的锁定期结束后,持股人可以直接按照市价减持,不需要支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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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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