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毛晋楠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2日
上周,《每日经济新闻》对鑫鹏1期缩水6成进行了系列报道,虽然三秦股王阮杰操作华润信托·鑫鹏1期的信托产品出现了巨额亏损,但是四位投资者却将矛头对准了华润信托,认为华润信托监管失职以及在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关注的焦点又转移到金融大鳄华润信托身上。
而在上周五,华润信托就与客户签订《深国投·鑫鹏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存在欺诈行为做出首次公开回应。然而,四位起诉人以及代理律师并不同意华润信托的说法。“辩驳很苍白”,四位投资人的代理律师卢律师表示,“华润信托的《计划书》中写了该《计划书》是依据‘一法两规’来的,我有证据证明,信托计划设立的时候就违反了‘一法两规’,所以这是一种欺诈行为。”
签订合同与是否欺诈是两个概念
“投资者与我司签订的信托合同,由投资者亲笔签署,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我司未对投资者进行任何误导性陈述或保本承诺,不存在欺诈行为。”这是华润信托在回应中说的第一个问题。
华润信托还表示,信托文件对投资风险的揭示是充分的,虽然公司对下跌造成损失也表示遗憾,但投资者应当本着买者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按照所签署的风险申明书与信托合同承担该投资风险。
卢律师对上述说法予以了坚决反击,并表示是在“混淆概念”。
“并不是说签署了信托合同和风险申明书,就意味着没有欺诈,这是两个概念。比如到医院看病,做个小手术,医生都会要你签署风险申明,你不签风险声明,医院就不会进行手术,但是即使签署了风险声明,如果出了医疗事故,医院就可以免除责任吗?这是一个道理。”他说道。
单方面提高仓位属于合同变更
华润信托第二个回应是——从信托财产安全性的角度考虑,将其投资比例更改为“除非受托人允许,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20%”,并且在网站上进行了公告。公告生效后,若单一股票投资额超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20%,投资顾问须向公司申请并经公司审核同意。
“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理解是,公众投资者不可能知道那么多法律,《计划书》上写了对于单只股票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10%,除非有通知委托人,而且须在委托人同意之后才能超过10%的比例,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华润信托方面通知过委托人。”卢律师说。
他表示,是否超过10%,其实在《计划书》上就是一种约定,双方可以约定为不超过5%,或者不超过20%,但是从超过10%的比例,目前情况来看这是一种合同的变更,华润信托没有通知委托人,就超过了10%或者20%,这本身就是一种投资程序的违规,跟《计划书》是不符合的。
“而华润信托如果对于单一股票的投资达到100%的比例,已经不是谨慎管理和有效管理了。”他表示,如果一只几千万、上亿元的私募基金,全仓投入一只股票,这是不敢想象的,就像公募基金一样,对于单只股票的投资都是有上限的。
没有进行主动止损
针对华润方面回应称“公司已严格按照止损制度履行了相应义务”。卢律师对此表示,应该有严格的止损制度,不是看到某只股票亏损了20%,就发函过去,这并不是严格的止损制度。
他表示,关于银监会信托管理有明确规定,设立严格的止损制度,止损点,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和敞口风险管理制度,必须要有精确计算,但是华润没有这样做,虽然在庭审上提供了进行止损的证据,但是非常粗糙,不符合银监会规定。
“止损的提示是事后的止损,比如提供的宏达经编(002144,收盘价12.39元),已经亏损了20%多了,而且打印的是单只股票的止损提示,比如在某年某月某日卖出前的一天,提示了一次,这是否是提示,不好说,当时我们去查的时候并没有这个,仅仅根据交易记录来做一个提示函,以证明自己尽到了义务,这不能证明华润信托尽到了止损的义务。”卢律师说。
他认为,止损不应该是提示鑫鹏公司去止损,而应该有一个主动止损制度,不是每天看盘,看到跌多了,就说该卖了,“应该华润亲自来管理,在可控范围之内,华润方面现在根本提供不出这些证据。”
“三最”是误导性宣传
“我看了华润信托的回应,总体感觉很苍白,回应四和回应五并非本案的关键,回应六指阮杰在炒股比赛中违规,相信也是很清楚的。我认为,对于这个案件,还是应该回到最根本问题上,就是在信托销售、宣传上,以及在合同订立上,就存在欺诈行为。”卢律师说。信托公司是一个公众公司,应该承担更多的义务,我们却发现,在签订的信托合同和《计划书》中,就存在多项欺诈行为。
卢律师表示,《计划书》对于投资顾问的宣传构成误导性陈述,夸大宣传,实际情况是鑫鹏公司、阮杰本人均无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华润信托怎么能委托他们作为投资顾问。
“而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做投资咨询,不能进行经纪业务和资产管理,阮杰又做咨询,又做资产管理,本身就是违法了。所以这又构成误导性陈述,属于欺诈。”卢律师说。
最令四位诉讼人和卢律师感到奇怪的是,《计划书》对于投资顾问做出了这样的介绍——陕西鑫鹏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鹏公司)是西部地区规模最大、水平最高、收益最好的证券投资理财顾问品牌公司。
“这‘三最’的宣传,华润信托有证据支撑吗?这存在明显的误导性宣传,以及虚假陈述,是民事上的欺诈,所以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卢律师说。
存在多项欺诈行为
“《资金信托合同》和《计划书》均无信托规模,鑫鹏公司在成都进行公开、异地推介信托产品等,都违反了‘一法两规’。”
采访过程中,卢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列举了本案中四位投资者诉讼华润信托的多项欺诈行为。
华润信托委托鑫鹏公司作为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委托鑫鹏公司进行证券买卖,违反证券投资行业通行的咨询与交易、咨询与资产管理相隔离制度,构成欺诈。
《信托合同》、《计划书》以及信托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均表明信托财产应由华润信托亲自管理,但华润信托自始至终就知道,信托财产均由鑫鹏公司负责证券买卖,构成虚假陈述,属欺诈行为。
《计划书》宣称管理信托财产时应有投资计划书、投资股票名单的筛选等投资程序,但在股票买卖过程中,被告根本没有遵循上述投资程序即委托鑫鹏公司随意买卖股票,该行为与《计划书》宣传不符,属虚假宣传,构成欺诈。
《计划书》宣称被告有严格的止损制度和金融衍生工具控制风险,而实际上被告没有严格的止损制度,股票买卖交由鑫鹏公司随意满仓操作,而且国内目前也没有金融衍生工具对冲股票投资风险,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属欺诈行为。
12月21日下午,记者就卢律师的看法再度采访了华润信托。华润信托市场部副总经理蒙宇在给记者的回复中表示:“原告律师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此意见仅代表其一方的观点。”
同时他还表示,“据我们了解,有关监管当局曾就华润信托在此项目中不存在违规行为向投资者进行过回复。我司希望投资者和媒体尊重事实,不希望任何言论干扰了司法的公正。”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